县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16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Mayang miaozu zizhixian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14年第1期(总第16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 3月 30日
目 录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政发〔2014〕2号MYDR-2014-0000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县商贸流通
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麻政发〔2014〕3号MYDR-2014-0000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
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2号MYDR-2014-0100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3号MYDR-2014-01002)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村级公益事业
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规程》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4号MYDR-2014-01003)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政发〔2014〕2号
MYDR-2014-0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提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增强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功能,促进政府与公众网上互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政府网站由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直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组成,形成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县直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县人民政府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部门网站是指县直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乡镇政府网站指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自主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打造“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网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参与研究制订全县政府网站的有关政策;制订全县政府网站的规划、技术标准、安全保障体系;对全县政府网站进行业务指导,监测全县政府网站运行状况;为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单位网站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网站主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网站有专业人员维护、专项经费办事、专门制度管理。
第五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接受社会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申请后,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网站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直部门网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
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二)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九条 政府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政府网站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实信息,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节 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一条 网上办事服务方式包括通过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进行在线办事和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信息指南。
第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
县政府门户网站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
第十三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上网工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三节 政民互动
第十四条 政民互动采用以主站为平台,子站共同维护的运行机制。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在线访谈等政民互动渠道。
部门网站应当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渠道建立链接;有条件的部门网站可以逐步建立完善部门网站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等政民互动渠道。
第十五条 县直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领导信箱栏目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类信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回复,并在政府网站相关网页公开非涉密的各类电子信件的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县直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咨询投诉栏目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应当按相应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就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并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和反馈情况。
县直部门应当及时就本部门重点工作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并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调查结果和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就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在线访谈。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贴近民生”、“公众需求和工作需要相结合”为原则,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单位自主拟定、门户网站与访谈单位约定商谈等形式,科学确定访谈主题。
第四章 网站技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网站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定期监控网站的可用性,确保网站能正常访问,提供的服务能正常使用,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站故障,做好网站日常运行监控记录。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所有页面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若推荐使用特定版本的浏览器,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
政府网站提供的服务程序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若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逐步加强无障碍浏览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保证特殊人群平等获得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第五章 网站设计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设计风格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分类准确、层级清晰、便于使用。
(一)政府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网站标志图案。
(二)网站域名应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英文域名统一以“. gov. cn”结尾。
县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mayang.gov.cn。
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原则上不再申请独立域名,统一使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xxx.mayang.gov.cn,xxx为部门或乡镇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三)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麻阳”。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中文名称为部门或乡镇名称的全称。
(四)政府网站默认语言版本为简体中文,县政府门户网站应逐步设立繁体中文、英文和其他外文版。
(五)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在首页与其子站建立链接,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醒目位置建立与县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对网站进行调整或改版,政府门户网站改版方案须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级政府建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乡镇建设一个子站”的原则,逐步将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整合至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统一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的互联网出口和公共软硬件系统,采用统一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的新建,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新建政府网站。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将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新建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
政府网站不能作为新闻网站的频道或子站,也不能与新闻网站合为一个网站,一网两名。
第二十七条 子站应当按照主站的要求,通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为主站提供内容保障。主站应当定期对子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主站应当通过专业监测系统对子站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子站应当根据主站的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或整改。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证网站全年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读网制度,安排专人定时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运维经费单独列支,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县直部门网站和乡镇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经费,单独列支,确保正常运转。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制订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政府网站安全保障工作由其运维部门负责;通过托管或虚拟主机方式托管至县政府门户网站机房的部门网站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县政府门户网站运维部门和被托管部门网站运维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后反应迟缓、调查不力、处置不当的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效能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情况等。每年年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专栏,公开征求对全县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意见,最终形成当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标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坚持公众评议和专家考评相结合,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采取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发布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表彰优秀政府网站和政府网站建设先进个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
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麻政发〔2014〕3号
MYDR-2014-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快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抢抓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计划实施机遇,加快我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开放型县域经济增速提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11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我县“发展集约高效农业、培育新型工业集群、建设长寿旅游名县、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坚持发展商贸流通与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推动传统商业经营方式向现代商贸流通方式转变,培育大企业,发展大市场,实现大流通,努力提高全县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末,全县发展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8家,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达3家;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9.1亿元,年均递增20%;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2.2亿元,年均增长11%以上;城区零售商业网点营业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人均零售商业面积1.2平方米。2020年,一、二、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8:34:48,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6%,达到69.92亿元;城区零售商业网点营业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人均零售商业面积1.3平方米,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
二、发展思路
(一)完善商贸流通网络规划
将城乡商业网点发展建设需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对已建成的居住区,通过调整、置换、改造等办法,逐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城市建设和改造时变更调整商业网点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二)全力打造城市中心商圈
围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打造长寿旅游名县”目标,按照“开发城东、拓展城西、提升城南、改造城北”的思路,结合城市建设改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一核二副四轴五区多节点”商业体系建设。
城北:改善提升商业步行街与富州北路、友谊路、建设北路、尧里河与锦江河等商业中心的经营档次及服务水平;突出滨江休闲观光带民俗特色建设和商业步行街的档次及内涵的提升。城南:近期内着重提升商业区商品档次,改造提质现有商业网点,完善商业服务功能,增加休闲娱乐场所、餐饮店、专业街、专业店、专卖店等网点。不断完善市场配套设施,依托现有基础,加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扩大富州南路、建设南路、五一路两厢商业品牌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城东:网点建设和布局注重文化和时尚,体现新城区、新商业风貌,实现行政办公、旅游休闲、生态居住和民俗文化为一体。优先发展百货店、超市、品牌专卖点、专业店休闲娱乐网点等,引导银行、电信等公用配套设施及现代服务业网点入驻。城西:定位于集物流、商贸、综合交易市场于一体的现代商贸物流中心,积极构建辐射怀化市、铜仁地区、湘西自治州大物流、大市场、大商贸的重要载体。优先发展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综合交易市场。
(三)加快城乡农贸市场改造
推进以城市市场为主导、乡村市场为基础的城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设施完善。鼓励城乡农贸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档次,完善交易配套功能,有步骤的对现有城乡农贸市场推行标准化改造,逐步消除马路市场、街边市场,进一步规范城乡赶集。支持特色边贸市场建设。
按照我县农贸市场改造规划,三年内提质改造城北市场和城南市场2个生鲜市场,启用滨河路农贸市场,新建城东农贸市场1个,五年内新建城西农贸市场1个。有条件的乡镇原则上1个乡镇配置1个农贸市场,规划三年内建设或改造。
对我县城乡农贸市场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新建或升级改造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推进专业交易市场和物流中心建设
立足区位和资源优势,坚持招商引资与城市建设、社会需求“三结合”,壮大市场规模,提升市场档次。切实做好城区建材五金、家具电器、水果蔬菜、本地特产、废旧物资、粮食交易、柑桔物流园、老年用品等专业市场建设的规划和项目推介,积极推进金环水果批发市场二期、城东综合大市场、城西农资建材综合批发市场、木制品专业市场、柑桔物流园、城北粮油批发市场等商品市场建设,推动专业化市场繁荣。力争引进或建设2—3个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立物流信息平台和商贸大型配送中心。
对新建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县本级行政规费、基金征缴按《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麻发〔2014〕1号)执行,经县委、县政府认定为重大或战略性商贸流通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明确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五)大力推进新型零售业态发展
继续发展百货连锁,超市、便利店连锁,积极探索推动连锁专业店、连锁专卖店、连锁折扣店等新型业态发展,鼓励和支持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家政、租赁、维修、药品流通等行业发展连锁经营,不断提高连锁经营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
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县设立连锁分支机构。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存续期一年以上的,补贴开办费1万元;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存续期一年以上的,补贴开办费2万元。
在我县新开办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以申报企业在征收期内的完税证明资料为准,下同)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支持商贸流通业组建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新成立的商贸领域行业协会年满一年并正常开展活动的,一次性补贴开办经费1万元。
(六)提升发展住宿餐饮业
加强对住宿餐饮业的规范化管理,推进住宿餐饮业分等定级工作,到2015年底,全县三星级以上酒店达到5家。根据高中低档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依照市场竞争规律合理布局和配置高中端餐饮市场,对大众化餐饮积极给予支持。积极发展经济型住宿、民俗酒店、“农家乐”、家庭旅馆等,加快住宿业发展。
对于新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在酒店建成营业并授星级后,按照现行政策落实相关优惠。
(七)提升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积极组织县内商贸企业参加各种博览会、交易展会等,宣传我县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项目,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提高出口农产品生产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提高特色农产品出口比例;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参加会展、宣传推介、境外市场考察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县内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现直接进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自营进口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按自营保税进口料件值每1美元另给予企业物流运输费奖励0.02元,但每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鼓励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对取得相关荣誉的酌情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县内商贸流通企业参加上级商贸流通部门组织的经销推广展会,参会期间宣传推广经费酌情予以支持。
(八)优化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环境
落实工商用水用气同价政策;流通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停车场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在用地和容积率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切实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收费等流通领域收费行为,逐步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摊位费;加大对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服务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与流通产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商贸流通服务产业税费减免的各项政策,切实减轻流通服务产业税收负担,不断降低流通环节费用。
(九)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
巩固汽车等大件商品消费,扩大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型商品消费。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家政、养老、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扩大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中介咨询等服务消费。整合社会资源,举办各类消费促进活动,积极培育、引进品牌展会,扩大节会消费。完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银商合作,鼓励信用消费。支持电子商务、商务中介服务发展。
(十)健全完善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速“12312”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便民服务指导、政策业务咨询、交办反馈监督等功能,建立覆盖全县范围、全天候服务、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整合商务公共服务资源,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的商务公共服务大平台。
三、政策支持
(一)财政政策。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骨干流通设施、公益性流通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中小微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发展。
(二)用地政策。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增加商贸流通用地比例。城市改造建设中应优先配建物流配送中心、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卖场等商业设施,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证用地指标。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对待,但不得改变用途从事商业及住宅等房地产开发。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
(三)金融政策。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加强实体商圈管理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商务、发改、供销、住建、国土、财政、规划、卫生、工商、食药、国税、地税、物价、人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导、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二)建立专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确定县级领导分别联系重点企业,实施重点帮扶。二是建立现场办公制度,由联系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县政府每年对商贸流通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县优秀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定专门的扶持政策。四是引进重大商贸流通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三)营造舆论氛围。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商贸流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发展商贸流通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县商贸流通发展,努力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事业的建设进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2号
MYDR-2014-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具有审查、审核、审批、监督和资金发放等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社会救助对象。
第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社区)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受理本辖区救助对象的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二)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设置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常年公开救助对象、标准、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落实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不定期入户走访,掌握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和思想动态,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
(四)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管理,确保各类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五)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救助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六)对救助申请人、投诉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监督村(社区)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二)对上报的申请材料严格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三)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设置社会救助固定公示专栏,常年公开救助对象、标准、金额、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落实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不定期入户抽查,掌握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
(五)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确保各类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六)监督本辖区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七)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按时办结信访案件,形成详实的登记、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向上访对象或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县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审核,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三)落实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复审,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按时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五)监督全县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六)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 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按时办结对社会救助来信来访举报事件,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向上访对象或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社会救助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县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住建、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有关工作,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出具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第九条 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家庭收入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三)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调查。救助对象应积极接受和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四)接受群众监督。救助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状况的监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处理:
(一)接待社会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社会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三)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资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资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资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资金意见的。
(四)滥用职权,擅自改变社会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五)为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七)向救助对象违规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
(八)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高、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九)玩忽职守、擅自改变救助资金用途的。
(十)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救助资金的。
(十一)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
(十二)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未实行的,救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救助资金发放的。
(十三)在救助资金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
(三)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
(四)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
(三)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资金。
(四)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行为的情节、程度和社会影响,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3号
MYDR-2014-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确保城乡低保、住房救助等惠及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低收入标准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公安、人社、房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物价、公积金、教育、司法、残联、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住房保障和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经费和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房产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信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银行存款信息,协调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依法无偿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参加商业保险和持有有价证券等信息。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纳税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确定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各项收入指标的计算标准和统计口径。
物价部门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实施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就学及低收入家庭教育救助有关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有关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等级及相关救助信息。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提供服务支持。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申请相应社会救助的权利。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与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相衔接,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八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婚子女,包括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在上一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农、林、牧、渔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生产收入,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等其他经营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指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保险受益、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政策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赡养(抚养、扶养)收入、捐赠和赔偿收入、遗产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二)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三)机动车辆、船舶;
(四)房屋;
(五)债权;
(六)其他财产。
第十一条 对工资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需提供银行工资存折。对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村(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予以认定。
(六)赡(扶、抚)养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有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的得数予以认定。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支取凭证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见义勇为奖励金;
(十)百岁老人长寿金;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四)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不含保障性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五)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的15倍;
(六)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七)抛荒责任田(土)的;
(八)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九)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麻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专项救助进行。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内人户分离的,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全体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财产证明、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二)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七)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八)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日起的前12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对。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调查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 、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信息核对等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及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出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审核、审批确认为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申请家庭授权,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查询。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情况;
(六)车辆拥有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情况;
(八)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加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机构实现网络对接、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六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由县民政部门核发,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重新认定。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及时取消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情况及其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县教育、房产、人社、司法、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的申请,应先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县民政部门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材料及委托书,再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护公民隐私等合法权益,未经申请家庭授权,不得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涉及到申请家庭及其全体成员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提供依据之外的其他方面; 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对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申请家庭及其全体成员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与认定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三十条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宣布作废,由具体实施相关社会救助的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县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县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都有义务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或阻碍审批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规程》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4号
MYDR-2014-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规程》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湘政发〔2005〕1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民主议事程序
(一)项目提出。村委会应于每年年底前,通过开展民意调查,提出村民要求最强烈、受益范围最广、资金需求与村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下一年度拟建项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建设行政村范围内全体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全村范围内实施暂时有困难的,可缩小至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受益。村委会将初步确定的项目提交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形成初步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筹劳预案、申请奖补资金预算等内容,为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做好准备。
(二)开展议事。每年春节前后,村委会要利用冬闲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时机,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村委会初步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让参会村民或村民代表进行审议。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逐组召开村民或户主会议。要通过村民审议,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的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项目建设方案。
(三)形成决议。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的项目建设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进行投票表决。经过半数以上参会村民或参会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签字认可后,形成一事一议决议。村委会要保存好会议记录、参会村民签字等原始资料。会议通过的一事一议决议要及时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条件允许的村,要留存会议及公示情况的影像资料。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制。各村级组织要将经村民讨论确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申请审批表》、《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表》、筹劳决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等原始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意见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减负办、县财政局审批。
(二)项目审核。县财政局会同县减负办组成联合考察组,对一事一议捐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村就民主议事情况和拟实施的项目有关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县减负办负责各村上报项目的一事一议程序合法、合规性审查,实施农民负担监管、对超额度向农民筹劳行为进行审查,协同县财政局做好项目规划,监管和验收。县财政局审核是否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项目是否可行和项目建设规模;经考察初步确认合格的项目分类汇总后,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项目审批。经考察确认合格后的项目,由县减负办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拟定财政奖补项目资金额度初步意见,报请县主管领导审批,并下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批复文件。
(四)批复公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批复后,项目村应及时对拟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筹劳。村委会要严格按照县减负办批准同意后的筹劳方案向村民开展筹劳。需要筹劳的项目建设允许向群众筹劳,不需要筹劳的项目建设严禁以筹劳的名义强行搞以资代劳。对于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可以向社会进行募捐,在自愿的基础上邀请在外成功人士对家乡公益事业予以捐款;严禁以自愿的名义向村民搞统一标准的捐款,变相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二)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以村级组织为主组织实施。属村民自建的小型村内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可组织受益村民开工建设;属工程承包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确定中标方后,项目议事主体要与项目中标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标方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项目议事主体要组织群众推选成立村民理事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事务。
(三)项目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村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理事会,负责对筹劳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相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减负办、县财政局要组织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加大查处违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加重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力度,坚决杜绝乡镇、村两级骗取、截留、挪用、滞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财政奖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检查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1)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村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2)乡镇初验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3)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减负办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县财政局重点负责项目决算审核、项目质量的验收,县减负办重点负责项目是否负债、投劳是否符合规定。
(二)项目公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和重要事项都要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栏)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村民议事决议、村民筹劳、项目工程概况、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得到村民认可。
五、财政奖补资金分配管理程序
(一)资金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村委会向县财政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2)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村民直接投工建设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除外);(3)项目承包合同;(4)项目收支决算报告;(5)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
(二)审核兑现。县财政局、县减负办对各村申报奖补的项目按职责复审,符合规定的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拨付奖补资金,对预拨资金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县、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项目审计。县减负办、县财政局要对项目实行年度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存在严重违纪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项目维护管理程序
(一)项目管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作为村集体固定资产,移交至村委会管理。对于农户分户受益的资产,采取分户包干养护的办法,责任到户;对于集体受益的资产,由村委会落实管护责任,养护资金可通过集体经济收入、社会捐赠、一事一议筹劳等方式解决。
(二)资料管理。按照项目建设分级责任,县、乡镇、村要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凡涉及奖补项目的各类原始资料,包括《麻阳苗族自治县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劳决议表》、《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基本信息公示表》、村民会议记录、项目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表等,应指定专人管理,做到账、表、册健全统一,规范完整。
七、其他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减负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