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2期(总第17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Mayang miaozu zizhixian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14年第2期(总第17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6月 30日
目 录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用车、三轮车
和非法校车违法载人的通告
(麻政发〔2014〕5号MYDR-2014-00003)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的通告
(麻政发〔2014〕7号MYDR-2014-00004)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政发〔2014〕8号MYDR-2014-0000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客运市场
“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麻政发〔2014〕9号MYDR-2014-00006)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麻政发〔2014〕10号MYDR-2014-00007)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和
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9号MYDR-2014-01004)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10号MYDR-2014-0100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18号MYDR-2014-01006)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
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20号MYDR-2014-01007)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农用车、三轮车和非法校车违法载人的通告
麻政发〔2014〕5号
MYDR-2014-00003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杜绝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出行,特就禁止农用车、三轮车和非法校车违法载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用车、三轮车、非法校车不具备载客营运资格,其稳定性、安全性达不到载客营运条件。我县曾发生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广大群众和全县在校学生要汲取血的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珍惜生命,平安出行,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不乘坐农用车、三轮车和非法校车。
二、各农用车、三轮车、非法校车的车主要充分认识到违法载人的危害性,时刻牢记“安全大于天,平安即是福”,杜绝违法载人,以免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和自己带来生命健康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切实加大违法载人查处力度。我县境内凡发现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和非法校车载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于非法载客的农用车、三轮车、非法校车,一律查扣;对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超限超载的,一律卸载和处罚到位;对无证驾驶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
四、鼓励广大群众购买由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客货两用车型从事农村客运,县财政将给予税费和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办理事项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联系。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的通告
麻政发〔2014〕7号
MYDR-2014-00004
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湖南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别于6月7日—8日和6月10日—12日举行,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和休息环境,确保我县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2014年6月7日—8日和6月10日—12日期间对麻阳一中、民族中学及职业中专等区域(以下简称控管区域)的周边环境噪声实施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控管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麻阳一中考点门口地段摆摊设点经商;
三、严禁控管区域附近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超标准噪声音响;
四、严禁控管区域周边水域的船只及人员产生各类噪声;
五、严禁麻阳一中考点周边的施工单位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六、上午7:00至下午5:30严禁除高考专用车外的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自锦江酒厂经麻阳一中至308省道绕城线路段通行;
七、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加强高考期间考点周边环境的控管力度,确保我县今年两考顺利进行。
举报电话:217357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政发〔2014〕8号
MYDR-2014-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订的《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1月6日印发的《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麻政发[2006]8号)同时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基层应急机构
2.4.应急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3.后期处置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4.2.经费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人员防护保障
4.7.通信和信息保障
4.8.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0.科技支撑保障
4.11.气象服务保障
4.12.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5.2.宣传教育
5.3.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5.5.预案制定、实施与更新
6.附件
6.1.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6.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体系,提高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4.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及时发布”等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县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县应急预案包括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县总体应急预案是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乡镇应急预案要注重操作性,参照县有关做法,应包括简明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行动预案。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乡镇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领导、县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县委办副主任、政府办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委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办主任兼任,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县应急办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指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2.3.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村委会、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基层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本县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农村和城镇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通过加强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制度体系。
本县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本县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本县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持安全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靠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村委会、社区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县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①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②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全县突发事件预警通过县应急短信平台、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门户网、县新闻网(麻阳红网)统一发布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地公告方式。
③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减灾防灾知识和应急常识;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④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事发地的村委会、社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县人民政府、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国家、省、市等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需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主要包括:组织协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同志担任,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或事发地的乡镇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县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乡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但可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3.后期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地信息共享机制。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公共基础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立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麻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应急保障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设立或安排乡镇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根据本县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等方式,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县政府建立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全县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普及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权,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7.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县广播电视台、麻阳网络有限公司及县有关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民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0.科技支撑保障
4.11.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2.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法制办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5.2.宣传教育
5.3.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制定、实施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附件
6.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含交警、消防):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县本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镇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镇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城市公共交通事故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牧水产业疫情、畜牧水产业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畜牧水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县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县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油保障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管和药械质量保障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科技局(县地震办):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方面工作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县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各自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旅游事故应急工作及涉外涉侨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工作。
县台办:负责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台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麻武警和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6.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
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麻政发〔2014〕9号
MYDR-2014-00006
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6月起在全县范围开展道路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二、严禁出租汽车和旅游客车经营道路班线客运。
三、严禁货运机动车、农用车违法载客。
四、严禁利用非法组装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五、严禁客运车辆不按标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禁出租车拒载、不打表、乱收费、随意拼客等行为。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公安、农机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凡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交警大队:5824442,县运管所:2173792,县物价局:583138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城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麻政发〔2014〕10号
MYDR-2014-00007
为切实加强县城内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发展有序的市场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政府令52号)等,现就规范县城内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集贸市场经营准入制度。凡从事各类商品经营的,都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格集贸市场经营进店入摊制度。各类经营户都必须进店入摊经营,严禁占道经营(包括消防车道、进出口通道、人行道等)。零担经营户必须到零担区经营,不得流动或跨界经营。
三、严格集贸市场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市场内严禁私自乱搭乱建,违规使用明火、液化气,使用松香脱毛以及销售病毒害肉、禽、鱼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
四、严格集贸市场划行归市和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各类经营户必须到指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跨行、跨界、跨区经营和欺诈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安监局、住建局、城管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9号
MYDR-2014-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进一步完善和推进
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列》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县农村客运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化经营”的方式,通过推广新车型、投放新运力以及开展“打非治违”活动,逐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管理,形成“布局合理、方便快捷、安全有序”的农村客运格局,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严防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农村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所有符合营运条件的村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实现农村人流和物流畅通、安全、有序;农村道路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现象基本消除,杜绝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减少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顺应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积极投放新运力。积极倡导和推广适应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现状的小型客货两用车型,根据农村客运需求的实际,确定每条线路的客运车辆投放计划,确保每条线路有2台以上车辆从事日常运输。农村客运车辆按照公司化经营的模式,连同原已投放的面包车型,统一车身标识,采取线路经营和片区经营、冷线与热线相结合的方式,由客运公司进行统一调配。
(二)直面农村客运安全隐患,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在继续抓好国省道干线和县乡道路运输“打非治违”的基础上,将道路运输“打非治违”的重点向村级公路延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以查处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非客运面包车、小轿车等“黑车”从事非法客运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非法营运车辆一律先予暂扣,并依法从严处罚。通过取缔非法载客,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为农村客运网络化的深入推进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三)完善乡村道路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全县道路通行状况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对于未改造的农村公路,要建立项目库,积极汇报争取项目资金,力争项目早日实施;对通行条件较差的农村道路和危险路段,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道路改造和安防设施建设,一时难以实施安防设施建设的重点路段,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管;对于即将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施工,并把公路安防设施建设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坚持安防设施与公路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通过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农村客运网络化的推进提供强有力地道路安全保障,防范事故发生。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3月下旬至4月10日)
各乡镇、运管部门要做好运力调查,掌握已纳入农村客运车辆的实际运营情况,调查各村人员数量、客货运输时段规律。研究制定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张贴宣传标语、发送短信提示等方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为开展农村客运市场整顿,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客运企业和驾驶人员、农用车和三轮车驾驶员集中培训,上好乡村两级安全生产专题教育课。县安监、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安防设施调查摸底,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安防设施建设规划。
(二)集中整治、运力投放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
组织县公安、安监、交通、农机、交警、运管等职能部门,组成多个整治小组,分片区、分乡镇开展农村客运市场集中整治。县安监、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农村客运车辆确定,督促客运企业做好农村客运运力投放,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确保第一批农村客运车辆在4月30日前投放市场,第二批农村客运车辆在5月20日前投放市场。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积极构建农村道路运输日常监管网络,按照“县管、乡包、村落实”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乡镇赶集日,乡镇要安排人员在重点路口、危险路段进行值守,相关职能部门要安排人员到乡镇开展执法行动,包村干部要通过电话或短信提示等方式对每个村的农用车主进行提示,掌握其运营情况,村委会要安排人员对本村村民乘车情况进行督导,督促司机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运输监管缺位的问题。积极创新管理体制,设立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与乡镇安监站合署办公,确保每个乡镇有3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农村道路运输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巩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成果,确保农村客运网络化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农机局、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滕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安排专人负责,将农村客运网络化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落实。
(二)强化宣传教育。由县道交委牵头,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组织全县所有农村客运车企业和驾驶员进行集中培训。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农用车和三轮车车主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由乡镇长上好安全生产专题教育课,引导车主守法守规,不再从事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各村委会要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围绕搭乘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开展农村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意识,从思想上树立抵制农用车非法载客行为,从源头上堵住农用车、三轮车载客现象,使广大群众自觉搭乘合法营运车辆。
(三)加强政策扶持。为增强农村客运车主的积极性,凡在规定时间内新购农村客货两用车辆的,除购车款外,购置税、保险、上户等费用由县财政进行全额补贴。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车辆(含已经投放市场运营的面包车型),经运管所、运营企业以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将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车辆保险补贴。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期间的年审、检测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只收取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由物价会同交通部门与企业进行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县财政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道路安防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10号
MRDR-2014-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和《湖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2014年补贴机具种类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3小类77个品目机具。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县所有农民水稻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机具购置补贴需求,满足全县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机具购置补贴需求。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机产品补贴额以《湖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标准。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补贴维持50%。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三、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农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数,确有必要的由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加强监管。
四、补贴操作程序
1.申领指标购机。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可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机站)或农机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受理点(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补贴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告知书》。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5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补贴。“补贴受理点”受理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上签字,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后,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和统计汇总上报补贴信息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4.机具核实。“补贴受理点”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核查人员对机具购买的真实性负责。核查人员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补贴机具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后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含相关附表,从补贴系统中打印)逐项签字确认,每台补贴机具须经主核查员和一名以上核查员核查签字。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应及时(每月至少一次)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上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要及时对补贴系统机具信息进行复核。补贴额≥5000元的非牌证管理的机具实地复核比例不低于50%;但对购机大户和重点机具要实地逐台复核。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补贴受理点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系统作为核实依据,县农机部门可不再逐台实地复核。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所在地接受核实,县农机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主动放弃补贴。
5.补贴审批发放。县农机部门设立审批员,审批员对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上报的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和复核结果等资料,在网上逐个实时审批。对资料齐全无误、机具核查通过、符合政策规定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签字。县农机部门每月(至少一次)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审核,每月(至少一次)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当月农机部门未核实、未审批,或财政部门未审核发放补贴的,流转下次实施。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的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县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及时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专户,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农机、财政、监察、减负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
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个人签字负责。县农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的授权及其工作监管负责,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审批员一般由县农机局负责购置补贴的人员担任,县农机局从县局系统和乡镇农机站的正式职工中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授权为主核查员。村委会负责人、驻村干部、乡镇农机站和县农机局及其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可授权为核查员。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通过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
二是切实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管理。所有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实行补贴机具质量追溯制和企业承诺制。农机部门在上牌上户、核机和审批环节,发现农户购置产品铭牌及编码不规范、配置参数与目录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不予批准上牌上户和补贴。生产企业要向经销商承诺(并将承诺书在经销处张贴),经销商要在供货表上向购机者承诺,凡因产品配置不全、铭牌编码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导致购机者不能获得补贴者,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同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是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机,缓解农户筹资压力。
四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五是进一步强化机具核实。大力推广补贴机具喷漆喷字、打钢印、拍摄核机现场人机合影等做法。机具核实要从“三见”拓展为“三见一查”,即“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
六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每月至少发放一次。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的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七是建立补贴信息备案制,县农机部门定期将购机补贴信息报县纠风办、减负办备案。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管理,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公开信息,阳光操作
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农机部门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公开;县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严肃纪律。按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要求,加强实施补贴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机者、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购机补贴资金的受理、录入和发放;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加强监管。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特别是对购机大户和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三见一查”。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经销商监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10%的比例,对购机户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有报必查、一查到底。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18号
MYDR-2014-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增强乡镇(含铜矿管理处,下同)安全生产监管积极性,实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扩大安全生产监管覆盖面,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安监、交警、农机、海事、运管等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下简称委托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委托执法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采取属地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式,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由于乡镇没有行政执法权,缺乏监管与执法手段,致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部门管不到、乡镇管不了”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有利于解决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有责无权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以安监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强化对基层安全隐患的监管和整治,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二、委托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委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机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定委托执法的依据、主体、范围、程序和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2.权责对等的原则。要明确划分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统一。在委托执法协议书中,要明确规定受委托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
3.委托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受委托机构在受委托权限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并备案,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相关执法权委托后,执法责任主体仍是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执法的权限、对象、内容及程序
1.委托权限:行政执法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等。
2.委托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铜矿管理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资格:在乡镇人民政府(铜矿管理处)任职,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上级人民政府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
3.委托内容:各乡镇辖区内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物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矿商贸行业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渡口码头、农业机械等涉及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乡镇均可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处200元及以下罚款的,可由乡镇依委托权限按程序作出处罚;对处200元以上罚款或采取吊销证照等措施的,由乡镇先予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48小时,并在处理完毕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4.委托程序:本通知下发后,由各委托单位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并到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执法资格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1.抓好组织实施。县安委办负责抓好委托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执法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的落实,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岗位。
2.加强资格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至少要确保4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各委托单位要确保安排1名人员对乡镇人员进行业务授课。
3.严肃工作纪律。各委托执法单位要严肃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完善委托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依法行使执法权,同时要加强面上巡查和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执法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合力。
附件:1.县交警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2.县农机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3.县地方海事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4.县运管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县交警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适用简易程序部分)
序 号 |
违法 代码 |
违法具体内容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 记分 |
罚款 金额 |
1 |
10350 |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 |
《安全法》第49条、《条例》 第54条第2款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3条第3项 |
|
100 |
2 |
10361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 |
《安全法》第50条、《条例》第55条第2项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5条第11项 |
|
200 |
3 |
10362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 |
《安全法》第50条、《条例》第55条第2项 |
《安全法》第90条 |
|
200 |
4 |
10380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妨碍车辆或行人通行 |
《安全法》第56条,《办法》第27条、第28条 |
《安全法》第90条第2款、《办法》第42条第17项 |
|
100 |
5 |
10630 |
拖拉机载人 |
《安全法》第55条2款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3条第2项 |
|
100 |
6 |
10770 |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 |
《条例》第62条第4项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6条第3项 |
|
200 |
7 |
10960 |
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 |
《条例》第22条第3款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9条第2款 |
|
200 |
8 |
10980 |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
《条例》第22条第3款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9条第2款 |
|
200 |
9 |
11090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
《安全法》第11条1款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1条第1项 |
1 |
50 |
10 |
11100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安全法》第19条4款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1条第1项 |
1 |
50 |
11 |
11110 |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
《安全法》第48条1款《条例》第54条 |
《安全法》第90条、《办 法》第43条第4项 |
1 |
100 |
12 |
12230 |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
《条例》第62条第3项 |
《安全法》第90条、《办法》第46条第1项 |
2 |
200 |
13 |
12490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审核确定路线行驶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14 |
12550 |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15 |
12560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16 |
12570 |
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17 |
13400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安全法》第13条第1款 |
《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规定》第47条第4项 |
3 |
200 |
18 |
16260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未达20% |
《安全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
《安全法》第90条 |
6 |
200 |
19 |
17170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
《安全法》第11条1款 |
《安全法》第90条、《安全法》第95条1款 |
12 |
200 |
20 |
17180 |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
《安全法》第11条2款 |
《安全法》第90条、《安全法》第95条2款 |
12 |
200 |
21 |
30210 |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
《安全法》第66条 |
《安全法》第89条 |
|
20 |
22 |
60170 |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
《安全法》第49条 |
《安全法》第90条 |
|
200 |
23 |
60240 |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
《驾驶证规定》第65条第1款 |
《驾驶证规定》第79条第1款第2项 |
|
200 |
24 |
60380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
《安全法》第49条 |
《安全法》第90条 |
|
200 |
25 |
70210 |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而不移动至不妨碍交通地点 |
《安全法》第52条 |
《办法》第48条第4项 |
|
200 |
26 |
70360 |
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 |
《安全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3项 |
《办法》第43条第2项 |
|
100 |
27 |
10150 |
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 |
《条例》第28条 |
《安全法》第90条 |
|
200 |
28 |
11150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
《安全法》第11条第1款 |
《安全法》第90条、《办法》第44条第9项 |
1 |
200 |
29 |
13530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达30% |
《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
《安全法》第92条第2款 |
3 |
200 |
说明:本表格中的《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是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附件2
县农机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适用简易程序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 |
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未上户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 |
扣押收割机、拖拉机,并处200元罚款,责令改正。 |
2 |
使用假牌照、假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 |
收缴假牌证,并处200元罚款,责令改正。 |
3 |
无证驾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 |
处200元罚款,责令改正。 |
4 |
准驾不符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第1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 |
处100元罚款,责令改正。 |
5 |
未年检、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第2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 |
处200元罚款,责令改正。 |
6 |
使用报废拖拉机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7条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第5项 |
责令强制报废,并处200元罚款。 |
7 |
改装改型(加装护栏棚架车轮等)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5条第2项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罚款。 |
附件3
县地方海事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执法项目
(适用简易程序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 |
航行、停泊、作业不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或者停泊不留足值班船员的;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 |
对违章人员予以警告,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规定停泊船舶、排筏的。 |
||||
2 |
不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的;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9条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6条 |
责令改正,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通过交通管制区等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特别规定的;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 |
|||
超越航区、航线航行或者不按照规定从事拖顶航行的;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0条 |
|||
超过核准范围施工作业的;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 |
|||
擅自在习惯航道内设置网箱或者拦河捕捞网具的;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 |
|||
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不按照规定设立标志的。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7条 |
|||
3 |
船舶超载运输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7条 |
责令改正,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船舶、排筏、设施不适航强行航行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 |
|||
不经核准装运、储存危险货物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 |
|||
擅自移动助航标志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2条 |
|||
未经核准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体育竞赛、在港区岸线构筑设施以及进行其他有碍水上交通安全活动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23条 |
|||
4 |
强令他人违章操作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14条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8条 |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
非客船载客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10条 |
|||
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不接受调查处理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 |
附件4
县运管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执法项目
(适用简易程序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备注 |
1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立即改正的处以警告或100-200元的罚款 |
|
2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第2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处以200元罚款,责令补办相关资格证件。 |
情节严重的交县运管所处罚中心处理 |
3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第2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处200元的罚款,并报县运管所注销从业资格 |
|
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31条、第38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 |
处200元罚款,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交县运管所处罚中心处理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麻阳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20号
MYDR-2014-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怀化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县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公安局负责本县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计生、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签订,受委托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负责调处流动人口方面的纠纷及其他相关职能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提供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证明,并如实填写《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后7日内,应当在居住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居住证办理申请后应当通过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登记申报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居住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有效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对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造册,并在24小时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录入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居住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
第十七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流动人口首次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1年到期后继续居住的,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到期后需要继续居住较长时间,并且能够提供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关证明的流动人口,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需要,可申请有效期为3年或5年的居住证。
第十八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居住证;逾期未换发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九条 在本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到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申请换发居住证、变更居住地址或者补办居住证的,应当填写《居住证换发、变更、补办申请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对换发、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湖南省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换发、变更、补办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应当先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再到新居住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对本县区域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等服务。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维护用人单位招录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相关信息。流动人口可以凭居住证参加本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技能鉴定,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鼓励考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减免考试、鉴定费用。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本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流动人口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
(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生育证。
(五)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对前来就诊的流动人口提供医疗服务,对大病及传染病人提供转诊服务,并对本社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及免费咨询服务。
(六)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准许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驾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消防许可、出入境等手续。拥有固定住所并且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和相关材料申请在城镇落户。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开设法律服务窗口或者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流动人口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在审查其经济条件。
(八)县工商部门应当畅通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和年审年检手续渠道。
(九)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纳入统一规划,建立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十)县民政部门应当将已办理居住证的困难流动人口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十一)县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中的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使其享受与常住人口老年人同等政策优待。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办理招用的流动人口依法参加的各类社会保险以及有关保险转移承接手续,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三)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工会活动中,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
(十四)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提供帮助。
(十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四章 信息及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县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履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职责: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
(二)用人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以及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应当督促、协助流动人口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业务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居住证的查验工作,采集、登记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七条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与居住登记责任人或单位建立信息数据互通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核实和掌握流动人口离开、变更居住地以及继续居住等情况,保证所采集信息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承租人以及与承租人共同居住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
(二)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三)保障房屋符合安全条件;
(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房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房屋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通过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建立健全考评奖惩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按社区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协管员,协助公安、房产、计生、税务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出租房屋租赁备案和综合税费征收等综合服务工作,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二)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相关信息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