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麻人社监令字[2016]第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万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经查,因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5年劳动用工时拖欠张吉轰等55名劳动者工资45万余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等规定,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于2016年2月23日前支付张吉轰等55名劳动者2014年至2015年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所拖欠的工资;并于2016年2月23日前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地址:城东 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保障服务大楼708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员 滕明球 刘龙芳 联系电话 5822590)。
如你单位拒不按照该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改正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报送情况材料,我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处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