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麻建处罚〔2016〕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作者: 2016年01月20日 点击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建处罚〔2016〕第1号

被处罚人:滕*兴 男

地 址:麻阳县高村镇滨河社区二小区松竹园XX号

经查实,你在县城高村镇滨河社区二小区松竹园XX号修建的私宅工程,于2007年2月经规划审批建筑总面积168平方米,层次为2层。现经我局规划核算建筑总面积为316平方米,层次为3.5层,超面积建设148平方米,超层次1.5层。此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工程。

以上违法建筑证据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建房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书、规划审批相关资料、规划建筑面积核算单等予以证明。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我局行政执法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依据我局《建设工程造价核费标准》私建工程核费标准480元/平方米,你建房超面积部分总造价为71040.00元,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处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全额补交超面积部分148平方米的建设规费;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贰元整(3552.00元)

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罚款,逾期则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以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规划局或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