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2期(总第5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2期(总第5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
目 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锦江广场管理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锦江河道综合整治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快小企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道整治
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度地
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G209线麻阳段公路改造工
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讲座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锦江广场管理的通告
麻政发〔2010〕5号
MYDR-2010-00004
为了加强锦江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秩序,保障广场公共设施完好,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锦江广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倒乱扔废弃物;严禁攀摘、践踏、焚烧花草树木。
二、严禁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雕塑、树木、灯杆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严禁损坏和盗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
三、严禁杂耍卖艺、摆设摊点、散发广告宣传品、兜售物品;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进入广场的各类车辆必须在广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内有序停放。
四、严禁携犬只等宠物进入广场;严禁溜旱冰、滑板、球类及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六、在锦江广场内从事大型商业性演出、产品宣传促销、节日庆典等活动及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须经广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维护,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锦江管理秩序的通告》(麻政函〔2005〕2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通告
麻政发〔2010〕6号
MYDR-2010-00005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促进城市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严禁使用摩托车、人力车、残疾人代步车等其他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的车辆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非法载客活动。
二、县城规划区内各类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一)二轮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泊位内。
(二)货运三轮车:兰村方向的,停靠清水路;岩门方向的,停靠新城路与老石桥路相交处;绿溪口、兰里方向的,停靠城北停车场内;谷达坡方向的,停靠谷达坡路;栗坪方向的,停靠栗坪公路进口处。
(三)中巴、出租车、货运汽车、拖拉机:停靠在规定的停车场点。
(四)公共客运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停车场(站)上、下乘客,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三、县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无证营运和乱停乱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扰乱城市客运市场,破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锦江河道综合整治的通告
麻政发〔2010〕7号
MYDR-2010-00006
为加强锦江河道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行为,保护锦江河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锦江河道进行综合整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锦江河道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凡在我县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及安全泄洪、航行的各种壅水、阻水障碍物以及破坏航道设施等各种违法行为都是本次综合整治的对象。
二、凡产生尾堆的采砂船舶都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采砂尾堆;因采砂作业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自行采取补救措施;锦江河乱堆乱弃各种垃圾、土石方的业主,限期清除各种壅水、阻水等影响河道行洪、水上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或清除未达到要求,又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利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处罚。
三、在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交通、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有关涉河、涉航、涉矿、环保等审批手续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由水利、交通、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处罚。
四、在河道等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锦江河擅自排污的业主应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处罚。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统一规划建设排污口,所需费用由排污业主承担。
五、对锦江河有直接或间接污染的建设项目或水上设施,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定预防措施,其预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否则,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所有船舶业主应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船员等相关证件。需进行采砂作业的,经水利、国土、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采砂许可,在核定的区域内有序开采。
七、五三铁路桥至污水处理厂锦江河段为锦江河道重点禁采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以下活动: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其他影响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八、重点禁采区内原从事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阻水障碍物设置人或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撤出禁采区和清除、拆除下列阻水障碍物: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码头等;
(二)阻水道路、围堤、围墙、房屋等;
(三)弃置的砂石、煤渣、垃圾、泥土等;
(四)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五)行洪通道内的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杞柳、荻柴或者高杆作物等;
(六)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撤出禁采区、未清除或清除未达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处罚。
九、对阻碍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麻政发〔2010〕10号
MYDR-2010-00007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食品餐饮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学校周边食品消费安全,维护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关系全县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监、卫生、工商、质监、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专项整治,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二、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以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其周边的集体食堂、小卖部、小餐馆、小商店、流动食品摊贩、食品加工点为重点对象;以各类奶制品、肉制品、保健品、油炸食品、膨化食品、冷冻食品、饮料以及其他的效期小食品、高温易变质小食品为重点品种。
三、整治内容
1、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的卫生许可情况,食堂的卫生环境,食品是否按规定留样,安全防范措施、原材料进货质量安全把关特别是肉品质量把关、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及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特别要检查食品仓库有无“三无”产品及过期、霉变和腐烂变质食品及原料等。
2、学校及其周边的小卖部、小商店的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落实情况,有无销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它不合格食品等。
3、学校及其周边的小餐馆、饮食摊点有无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护措施和原料进货把关的落实情况,有无利用有毒有害、变质和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加工食品等行为。
4、学校及其周边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质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生产加工食品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霉烂变质原料等。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对阻碍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
麻政发〔2010〕11号
MYDR-2010-00008
为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回收市场管理,有效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市场整顿,是维护我县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十分重大,社会各界都要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县商务、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我县的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和资格认定。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门申领《资格认定书》和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五,严禁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它零配件拼装汽车;严禁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麻政办发〔2010〕12号
MYDR—2010—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09〕28号)的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推广第一轮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创建经验,把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两型社会”建设结合起来,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麻阳”结合起来,以创建安全社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和安全生产示范县为载体,进一步健全基层监管网络,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力争全县所有乡镇达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全面提升,50%左右的乡镇达到县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的要求,20%左右的乡镇达到省级示范乡镇的要求。同时,鼓励创建国家级安全社区。
三、基本要求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1、落实领导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层层落实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管理部门、各个车间、班组和岗位,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严格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乡镇各部门和村级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目标,严格考核和奖惩,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责任与每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严格奖罚措施。
(二)加强监管机构和网络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
1、建立乡镇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综合监管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办公室,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村(社区)组建安全生产联组和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相应明确安全生产协管员、信息员。
2、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代表乡镇政府综合监管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站长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并配备与安全生产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乡镇安监站行政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业务上由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并保障必要工作经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及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相应的驻厂矿及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协管人员。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4、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并严格奖惩兑现。
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县安监部门要组织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所有乡镇安全监管人员都要通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四)强化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1、严格市场准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制度。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企业要全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和船舶等要全部取得经营许可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深化专项整治。继续深化以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及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取缔辖区内无证非法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非法渡口、渡船,落实乡镇集贸市场、人群密集地区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搬迁马路市场,整顿规范乡村客运市场,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农用车辆、农用船舶、农用机械作业管理。
3、强化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员、整改监控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对涉及辖区公共安全的较大安全隐患,要多方筹集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4、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采取措施,切实消除乡镇报废车运营、客运车(船)超载、农用车(船)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要突出危、险、病尾矿库和矿山等高危行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五)加强基础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生产经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区安全以及全民安全教育、环境保护、社会稳定、防自然灾害等工作一并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落实和保障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2、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办公用房,乡镇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图、重点监控单位分布图要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
3、建立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表、乡镇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道路状况、水运情况、工矿企业情况,集贸市场、客货车辆、农用机械、摩托车、船舶等情况)及事故统计表,实行台账化管理。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
2、乡镇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绘制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完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形成乡镇、村、组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3、对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尾矿库较集中的乡镇,要加强与辖区内或周边的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有条件的要积极组建辅助救护队伍或者义务消防队伍。
(七)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组织各类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2、组织开展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3、以乡镇、村、组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地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多种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矿山、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重点路段等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语。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和推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确保长治久安的有效手段。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纳入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考核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抓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立足建立长效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步骤,突出重点,落实措施,落实任务,务求取得实效。要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确保创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明确职责,实施委托执法。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依法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监督检查辖区内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掌握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部分行政处罚。
(四)加强督导,重点帮扶。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要提出批评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对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不断深化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要继续建立对口帮扶制度,重点帮助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五)动态管理,严格考核。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第一轮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经验,不断丰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内涵,实行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动态管理,对命名后管理滑坡、安全控制指标超控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其示范称号。县安委办要科学制定乡镇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安全生产示范县的考核标准与验收办法,组织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和安全生产示范县的考核验收,督导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抓好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快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麻政办函〔2010〕14号
MYDR-2010-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逐步解决我县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加大金融支持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形成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合力
小企业是推动我县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县小企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制约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破解小企业融资难题,既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防风险、促稳定”的战略部署,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金融机构要从保增长、保民生和促进银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申报贷款项目,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增强小企业发展后劲,也是全县各单位的共同责任。为落实好金融支持小企业发展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银行、县建设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农业发展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邮政储蓄银行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改进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措施,对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融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小企业融资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创新,扎实提高金融支持小企业服务效率
(一)创新经营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建立小企业授信“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违约信息通报、风险管理”六项机制的要求,积极创立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机制,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集中资源服务小企业,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小企业融资需求,优化审批流程,推出限时办结、回复制,提高审批效率;要及时调整贷款管理方式,对符合信贷条件讲信用的小企业可以发放的信用贷款,在授信的额度和期限内一次审批,周转使用;要加强银企双方资金供求信息沟通,加快建立低风险业务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对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各类信贷业务要简化审批手续;对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优质小企业和市场前景好、暂时出现流动资金困难的小企业,可适度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三)创新服务流程。金融机构应深入企业调查,充分了解小企业情况,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解剖,寻找好的资产,通过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的解剖,寻找适宜信贷载体,并积极运用流程控制、方案设计等手段将这些资产和载体与企业其他的经营风险隔离开,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要为小企业量身定制融资业务模式,并对此模式下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绿色通道”。
(四)创新服务产品。各金融机构要贴近市场和企业实际,结合我县实际开发适合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新产品,提供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对商贸小企业可办理门面房屋抵押、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对加工小企业可办理机器设备、厂房抵押贷款;对科技小企业可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对生产季节性产品企业,可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对农业小企业可发放封闭贷款、贴息贷款、保险保证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有效支持我县小企业的发展。
(五)创新担保方式。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小企业多样化需求,加快担保方式创新,建立多形式的贷款担保。要进一步扩大仓单质押、存货抵质押、林权抵质押、应收账款抵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要积极试办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水域使用权抵押、集体土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要支持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要积极探索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等多种新型担保方式。
三、加大整治,切实优化小企业金融服务生态环境
(一)规范和降低小企业融资性收费。要认真治理“商业化创收”现象,对合理的收费,要公开项目、降低标准、规范程序、严格监督。要认真清理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小企业负担,降低融资成本。
(二)切实解决好金融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要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在企业破产及银企纠纷案件诉讼中,依法保护银行债权,为银行业增加投放、扩充经营营造公正的法律环境。对于小企业原来拖欠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要加大清收工作力度,综合运用诉讼清收、呆帐核销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置。同时要帮助小企业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三)促进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进一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企业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对失信企业通过有线电视、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开曝光,不断促进企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同时,对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以金融知识、信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其诚信意识。
(四)建立小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要及时做好小企业信贷需求情况的收集,通过咨询、项目推介、定期沟通、银企洽谈等多种形式,将好的小企业和项目推荐给银行,将银行好的产品和服务向小企业推广,促进信息的双向交流,实现银企双方的有效对接。
(五)加快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由县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等单位参加的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为核心,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为基础,归集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全县的小企业信用体系,为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道整治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16号
MYDR-2010-01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道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道整治方案
锦江河是麻阳人民的母亲河,为麻阳工农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锦江河道秩序紊乱,河道内乱采乱挖乱堆乱弃乱建行为频繁,河道生态环境遭受极大破坏。这些现象不仅事关防汛安全、河道安全和通航安全,也事关麻阳发展大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锦江河道管理秩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麻阳锦江河道进行综合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人水和谐”的治水新思路,更新观念,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三边”绿化建设统一部署,做好河边绿化建设搞好河道综合治理,为麻阳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 整治目标
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及“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整顿、治理、规范,全面整治锦江河道,力争通过一年的整治,恢复和强化河道功能,适应城乡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建立一个和谐优美的生态环境,实现麻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依据、内容、原则及要求
(一)整治依据
这次河道整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整治内容
1、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重点清理整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阻水障碍物或工程:
(1)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码头等;
(2)阻水道路、围堤、围墙、房屋等;
(3)弃置的砂石、煤渣、垃圾、泥土等;
(4)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等;
(5)行洪通道内的树木(护堤护岸的除外),杞柳、荻柴或者高杆作物等;
(6)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2、清理整顿非法采砂行为: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
(5)其他影响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划定禁采区,设立公示牌,增强公众保护禁采区的法律意识。重点整治马南禁采区,对进入禁采区进行非法采砂的业主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河道整治及采砂管理规划原则
1、河道清障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开工后不能提高洪水位线;
(2)开挖河床断面,必须保证河床底坡通顺(上下游);
(3)开挖河道后,改善流速场,有利于不冲不淤;
(4)开挖河道后,在高水位时能增加泄洪流量,而在低水位时不致改变分流比。;
(5)开挖河道砂卵石,不能影响沿河两岸水利设施正常灌溉;
(6)河道清障在施工时,不能损坏两岸水土植被,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塌方。
2、河道采砂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2)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测站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
(3)采砂应当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4)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5)采砂船(车)必须挂牌作业;
(6)采砂临时设施按指定位置修建,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不得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7)禁采区内严禁采砂;禁采期内必须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设立禁采停售标志,堵封砂场出口;
(8)开采后的砂坑必须按要求及时平复。
(四)整治要求
1、根据各清障段、处和工程量的具体情况,分段分处做出施工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2、河道清障在水利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在设计红线内按照开挖标准清理卵石堆;
3、河道清障的主要内容是将各计划段、处的河床原堆有的卵石用铲车、挖机、运输车等运至由清障承包方另选专用的场地进行分筛、碾碎处理,不得堆放在河道两岸和在河道内筛选;
4、清障队伍必须有一定的清障机械设备和资金保障;
5、清障工程通过招标后,施工队伍必须与水利部门签订施工合同书;
6、在5月份以前成立2个以上清障点,指定清障区域;
7、沿河乡镇等镇区要设立专用垃圾场,严禁将垃圾和建筑废料弃土渣直接倒入河床内,污染和淤寒河道。
四、整治任务
1、河道清障。重点是恢复锦江河道9段12处,总长度20公里。清除阻水物33万立方米。其中;锦和电站大坝以上至官村洲段2处,长度4公里;江口段2处,长度3公里;县城马南至绿溪口段2处,长度5公里;兰里老中学至新安塘段1处,长度2公里;兰里渡口至海燕洲尾段2处,长度3公里;兰里新营以上至花园渡口段2处,长度2公里;湖池水轮泵段1处,长度1公里。详见下表:
年份 |
清障详细地址 |
清障河道 长度(公里) |
总清障 (万立方米) |
2010 |
锦和电站大坝以上至官村洲头 |
4 |
2 |
2010 |
江口墟石眼潭 |
1.5 |
3 |
2010 |
江口墟罗子村 |
1.5 |
3 |
2010 |
马南砂洲至羊古脑 |
2 |
10 |
2010 |
隆家堡至阴家山 |
4 |
5 |
2010 |
兰里老中学至新安塘 |
2 |
6 |
2010 |
花园渡口以上至海燕洲尾 |
3 |
1 |
2010 |
兰里新营以上至花园渡口 |
2 |
1 |
2010 |
湖池水轮泵 |
1 |
2 |
|
合 计 |
21 |
33 |
2、治理乱倒乱弃。重点是S308省道和吉怀高速公路途经沿河部分弃土石方较为严重。案发点见附表:
年 份 |
集 镇 |
案发处 |
2010 |
岩门 |
2 |
2010 |
兰村 |
3 |
2010 |
兰里 |
4 |
2010 |
吕家坪 |
4 |
2010 |
高村 |
2 |
合计 |
|
15 |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锦江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力量,特成立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曾庆于为组长,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长丁继元,县人大副主任唐尧舜,县政协副主席欧亚林为副组长,县水利局长孙一平、县国土资源局长滕建贵、县交通局长张长生、县林业局长宋伟、县安监局长张湘明、县广播电视局长郑明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滕召云、县公安局副局长杨秀清、县法院副院长黄健、县水利局副局长刘伟及沿河各乡镇行政一把手为成员的锦江河道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水利局,由孙一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集中到水利局办公,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和领导小组。
(二)加大整治力度。
1、整治时间:2010年4月5日—2010年5月20日。
2、整治共分四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整治阶段、验收建制阶段、总结表彰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4月5日—2010年4月10日)。颁布整治通告,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召开县乡村三级宣传发动会议,整治成员单位协调会、涉河建设项目业主会议,层层进行宣传发动,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标语横幅等宣传工具多形式宣传河道整治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在电视上就河道整治进行专题讲话,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一种全民关心参与河道整治的良好氛围。
(2)整治阶段(2010年4月10日—2010年5月20日)。一是清理摸底。对锦江河道内非法涉河作业业主及主要排污源进行清理摸底,登记备案,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下达清障排污整改令。 二是自查自纠。对现有采砂的船只责令其停止作业,自行清除采砂尾堆;对向锦江河乱堆乱弃的业主,责令其限期清除阻水弃土石;对于涉河建设项目尚未办理相关河道手续的业主,责令其委托有资质的水文机构做出防洪影响,补办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各集镇主要水污染源停止向锦江河排污,责令其限期自行治理。三是集中整治。对未清障的采砂业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锦江河道内乱堆乱弃的业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限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进行涉河建筑的业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验收建制阶段(2010年5月21日—2010年5月25日)。一是县人民政府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对于此次整顿达到要求的采砂业主,可以依法在可采区内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签订尾堆清除协议,缴纳尾堆清除保证金,做到一船一年一证一范围。二是在河道内进行涉河建设的业主,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设计资料、防洪评价报告、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施工期度汛方案、防洪补偿补救方案等相关资料,对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三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向县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河流、渠道、水库等设置排污口,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总结表彰阶段
对锦江河道整治行动进行分析总结,找出不足,总结经验,并召开全县性的表彰大会,对于在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17号
MYDR-2010-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及《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主要区域预测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区域
根据对我县地形条件、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环境分布情况的分析,我县大部分地区为山体滑坡多发区。其中,长潭、锦和至郭公坪一带为崩塌滑坡预测区;谭家寨、岩门、石羊哨、隆家堡、江口、舒家村、谷达坡、栗坪等为地裂缝滑坡预测区;锦江河流绿溪口至高村乡河段为河岸崩塌易发地段;吕家坪九曲湾一带为地面塌陷预测区。
(二)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测
根据去年地质灾害普查结果,目前我县已发现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66处,其中大多数处于非稳定状态,当诱发因素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突发成灾,造成严重危害。预计规模较大且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点隐患点19个(详见2010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监测预防责任表)。
二、重点防范期
一般主汛期作为重点防范期,我县地质灾害的发生与降水关联极为密切,预测今年地质灾害发生时段为5—9月份的集中降水时段,5月上旬至7月上旬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监测
(一)重点监测的范围、内容
原则上以人口密集、发生灾害特征较为明显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本年度重点监测的范围。在汛期地质灾害巡查中,应予重点核查,并做出稳定性初步评价。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
(二)地质灾害监测方法
采取汛期巡查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1、汛期巡查。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每年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时期,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对本乡镇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落实监测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如水利、农业、交通、公路、铁路、教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责任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2、加强监测。利用已初步建成的群测群防网络,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对发现的隐患点落实监测人,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做到灾害早发现,早防范。
(三)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危及学校、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航道、通讯、旅游景区、客运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3、其他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防灾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尤其要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三)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逐步完善和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作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一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将防灾措施落实到位。有关责任人异动后,由继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四)大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有关知识和技能,提高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实现自觉防灾、人人防灾。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乡镇、村干部和监测责任人,开展一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集中培训。
(五)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监管,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开采、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调查工作,防止和杜绝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汛期地质灾害防灾措施,实行地质灾害险情速报制度,实现管理减灾。建设、水利、交通、公路、铁路等部门应分别做好在建工程、河湖水库、各级公路、铁路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七)要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一是要搞好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发生灾情或险情,要按《灾情速报制度》的要求迅速上报。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并公布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一旦发生灾情,要尽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灾情调查、现场处理和指导救灾避险。三是要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对已知的隐患点要重点巡查其变形情况,对矿区要巡查可能因暴雨诱发矿渣流的尾矿和废渣堆放点,对在建工程要巡查因施工形成的松散危岩点下的临时搭棚,对公路、铁路沿线和学校附近要重点巡查高陡边坡形成的潜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县财政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同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筹资机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可能突发成灾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或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麻政办函〔2010〕15号
MYDR-2010-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建专职船管员队伍,各村(居)委会要设立水上安全专干,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秩序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要制定和落实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明确责任,推进齐抓共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县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1、县安监局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依法对乡镇、部门以及行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交通局主管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召集季度安全例会,组织海事部门定期对乡镇渡口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搞好年终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3、县水利局负责采运砂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采砂船舶在航道中和渡口码头附近采沙、影响航行安全和向航道倾倒沙石废弃物,督促运砂船舶遵守航行安全法规。
4、县农业局要落实农业自用船舶的行业管理,制止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营运。
5、县畜牧水产局要落实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渔业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做好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船工考核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止渔业船舶载客航行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6、县林业局要做好竹、木排筏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在通航水域流放的竹、木排筏的业主到海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遵守航行规则。
7、县教育局要对涉及水上交通的学校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对涉及水上交通和乘船过渡的学生进行登记,广泛宣传水上安全常识和有关水上安全法规要求,全面提高师生的水上安全意识;要做好师生渡运的安全保障工作,学校要带领学生乘坐符合渡运安全条件的客渡船,要安排教师在学生相对集中的渡运码头现场轮流值班,维持上船秩序,协助船员做好安全渡运工作,禁止超载和棚顶坐人,确保学生渡运安全。
8、县旅游局负责水上旅游船舶、漂流艇、浮动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制止无证无照船、艇载客进行游览活动。督促经营单位到海事机构办理有关证书,组织船员、护航员参加海事机构举办的技术培训。
9、县体育局负责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督促体育运动船艇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0、县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上交通治安管理,对阻挠水上交通执法作为实施治安处罚,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事件开展救援工作,并维护好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11、县海事处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运输船舶、浮动设施,依法实施运输或经营许可并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乡镇渡口和船舶的监管,取缔非法渡运,消除安全隐患。
12、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好“乡包”职责。具体要着力抓好:(1)“四包两协助”工作,即包宣教,负责在辖区内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包检查,经常性地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并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发证管理外的乡镇非运输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与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包整改,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包值守,在气候恶劣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赶场日、农忙、学生上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要安排专人,轮流在主要渡口、码头现场值守。同时,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地方海事机构对乡镇运输船舶、渡口渡船的事故进行处理,协助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对乡镇运输船舶办证、办照和船员培训考试等工作。(2)狠抓村组“五项责任落实”,强化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重点在于提高全社会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和建立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充分调动全县各有船村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适当方式,引导各有船村组干部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安全责任的落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抓好五项责任的落实,即把制度措施落实到村、宣传教育落实到户、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监督检查落实到船、日常管理落实到航次。同时,要注意查漏补缺,定期检查渡口渡船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信息,解决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在紧急情况下,要及时组织本辖区船舶和村民积极参加水上安全事故紧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三、务实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乡镇船舶和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管理,全面推行和贯彻落实“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模式,建立起长效机制。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G209线麻阳段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21号
MYDR-2010-01009
有关单位:
《G209线麻阳段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G209线麻阳段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G209线石羊哨至怀化段改建工程顺利实施和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施工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奖励及安置办法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分片分地类征地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3、坟墓逾期未迁的,视同无主坟处理。
(二)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1、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2、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腾地后按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三)房屋搬迁补偿评估办法
1、评估价计算公式:评估价﹦房屋结构类型搬迁单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2、成新率:1990年前建成的房屋按80%计;1990—2000年的按90%计,2001年至今按100%计。
(四)搬迁安置及补助标准
1、搬家补助费:按常居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搬家费支付两次。
2、过渡费补助:按户计算,每户(3人以内)每月补偿500元;每增加1人增加50元。过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搬迁户安置地以自行安置为主,有条件的乡镇可实施统一安置。
4、征迁安置地,应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安置用地标准,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的拆迁户,每户不得超过100㎡。
二、资金管理
(一)补偿款按权属不同全额补偿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搬迁补偿资金,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由G209线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在金融机构为征(搬)迁户开设个人账号,其征(搬)迁款一次性汇入该账号,乡镇人民政府应引导被征迁户合理使用补偿资金。
(二)征地搬迁过程中不得擅自带征土地,随意上调征地面积,虚报房屋面积。
(三)对以各种形式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征迁补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督。
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杆线等设施,在原公路控制红线内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搬迁;在改建公路红线内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标准予以补偿。
四、本实施方案由县G209线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土地补偿费标准;
2、青苗补偿费标准;
3、果树补偿费标准;
4、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费标准;
5、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6、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说明;
7、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8、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1、高村镇 单位:元/亩
水田 |
旱土 |
经济林 |
草、林地 |
园地 |
33953 |
20372 |
16977 |
11884 |
20372 |
2、岩门镇 单位:元/亩
水田 |
旱土 |
经济林 |
草、林地 |
园地 |
32396 |
19438 |
16198 |
11339 |
19438 |
3、石羊哨 单位:元/亩
水田 |
旱土 |
经济林 |
草、林地 |
园地 |
27379 |
16427 |
13690 |
9583 |
16427 |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水田 |
旱地 | |
栽种前 |
栽种后 | |
610 |
1220 |
1050 |
果树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
盛果树 |
试果树 |
幼树 |
老龄树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柑桔、桃、李、梅、橙、柚、板栗、葡萄等 |
120 |
100 |
80 |
60 |
40 |
20 |
5 |
40 |
备注 |
1、柑桔类生产期的认定原则:盛产期:挂果5年以上,单株树冠直径 须达到120c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始产期:栽种4年以上,单株树冠直径达到50cm以上,最低亩产600 kg。苗期:栽种1—2年。 2、其他果树生产期认定参照柑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种密度:柑、桔、橙、柚:60—80株/亩。 3、柑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 述补偿中已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4、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 偿,其余不另计算。 |
成片果树、油茶等经济作物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
苗期及定植管理期 |
始产期 |
盛产期 |
茶叶 |
2000 |
3000-3500 |
4000-5000 |
油茶 |
1800 |
2000-3000 |
4000-5000 |
花卉、苗木、药材 |
普通的按2500-3000补偿,名贵的按3000—4500补偿。 | ||
备 注 |
1、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4年; 2、始产期:栽种4年以上,单株树冠直径须达到50c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3、盛产期:栽种6年以上,单株树冠直径须达到120c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4、油茶:合理栽植密谋80—90株/亩。 |
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 标准 |
苗高3米 以下 |
胸径6-12厘米 以内 |
胸径14厘米 以上 |
备注 |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
700-900 |
1000-1200 |
1500-20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10株以上。 |
梧桐及其他树木 |
600-800 |
900-1000 |
1200-1500 |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100株以上。 |
楠竹 |
胸径8—15公分以上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
|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异地新建补偿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7、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市房产局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类别 |
收购价 |
主要特征 | |
钢筋砼 框架结构 |
一类 |
650 |
系十成新房屋。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二类 |
585 |
系九成新房屋。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三类 |
520 |
系八成新房屋。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 |
一类 |
550 |
系十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二类 |
495 |
系九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三类 |
440 |
系八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房屋类别 |
收购价 |
主要特征 | |
砖木 |
一类 |
400 |
系十成新房屋。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二类 |
360 |
系九成新房屋。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三类 |
320 |
系八成新房屋。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一类 |
230 |
系十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二类 |
207 |
系九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三类 |
184 |
系八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一类 |
300 |
系十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二类 |
270 |
系九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杂屋类 |
三类 |
240 |
系八成新房屋。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一类 |
80 |
系十成新房屋。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
二类 |
72 |
系九成新房屋。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
三类 |
64 |
系八成新房屋。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搬迁补偿单价。房屋搬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屋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I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明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3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20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160 |
同上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2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0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挡土 墙护 坡保 坎类 |
砖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18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片石干彻挡土墙坡 |
立方米 |
140 |
同上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160 |
| |
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40 |
| |
迁 坟 类 |
土坟 |
冢 |
1200 |
无棺按50%补偿 |
砖石坟 |
冢 |
2400 |
| |
砼坟 |
冢 |
3000 |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3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
水管类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电 杆 线 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200 |
包括杆上设备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250 |
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30 |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15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5元补偿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 水池 |
立方米 |
2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砖粉生产水 (粪)池 |
立方米 |
24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三合灰生产 水(粪)池 |
立方米 |
15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套 |
22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15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三合灰明沟 |
米 |
4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30 |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50 |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50 |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20 |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5 |
大棚拱材为竹片,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麻阳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麻价[2010]15号
MYDR—2010—48002
麻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按照《怀化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麻阳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怀市价[2010]2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司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二、为缩小工商用电价差,商业用电价格这次不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其它各类用电价格相应调整,各类用电价格见附件。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0年4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中,涉及电价调整后用电量,如未按调价时间抄表,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的方法确定。电力公司因电价平衡多调价部分产生的溢余资金。不得作为利润入帐,应作为电价调控平衡资金单独列帐,由我局每年底据实清算。
四、你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销售电价表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kwh
用电类别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不满1kv |
1-10kv |
35kv |
需量 |
容量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560 |
0.550 |
0.540 |
|
|
二、非居民生活用电 |
1.050 |
1.026 |
1.010 |
|
|
三、商业用电 |
1.090 |
1.080 |
0.617 |
|
|
四、大工业用电 |
|
0.646 |
|
30 |
20 |
五、非、普工业生产用电 |
0.787 |
0.762 |
0.737 |
|
|
六、农业生产用电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459 0.353 |
0.439 0.333 |
0.419 0.313 |
|
|
七、供农村供电所用电 |
0.468 |
0.453 |
0.443 |
|
|
注:1、表列价格除农排以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城市公用附加每千瓦时0.7分、库区移民基金每千瓦时0.5分。
2、表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39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59元,趸售居民生活电价中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03元。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讲座
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2日,周强省长签署第244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办法》自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省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明电[2009]243号专门发出通知,就《办法》的学习、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作安排部署。下面就《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什么是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权,又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是现代行政的显著特征。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意义
规范行政裁量权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政府工作的全局,意义重大:
一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合理行政”,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合理行政要求。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行政机关必须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当前,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办事不公的问题,仍在一些领域存在。滥用行政裁量权已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富民 强省步伐的迫切需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乱审批、乱罚款、乱检查、乱收费等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制约着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为“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是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从世界范围内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律看,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滥用行政裁量权、办事不公,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三、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制度框架(综合模式)
《办法》从建立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五个基本制度方面规范行政裁量权
1、源头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管理措施;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要及时清理。
2、规则控制。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要遵循平等对待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等控制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分类规定了控制裁量权的特别规则。
3、程序控制。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要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4、基准控制。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中有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制定裁量权基准,减少裁量空间。
5、案例控制。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所属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
四、适用范围
《办法》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五、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六、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实施行政监察
七、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事项
1、不得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
2、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管理措施,并适时清理、修改或废止。
3、对行政权力运作作明确、具体规定,减少裁量空间。
八、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守的一般规则
1、平等对待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2.、排除干扰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4、先例原则。指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九、特别规则
除遵守一般规则外,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还应遵守特别规则。
十、程序规则
遵守法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受理、调查、审查、决定职权分离及重大事项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裁量权基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裁量阶次。
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裁量基准为: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含逾期90天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典型案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机关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十三、执法行为重心下移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十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则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别规则如下:
1、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不得继续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3、非行政许可审批参照招标、拍卖、考核、考试方式办理;
4、压缩行政审批时限,一般要求在法定期限压减1/3以上;
5、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不增加条件,未明确的按便民原则确定审批条件;
6、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十五、行政确认的特别规则
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确定;
(二)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的证明;
(三)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登记;
(四)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认定;
(五)产品质量等事项的认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控制规则:
1、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对违法、虚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实施行政确认;
2、履行审查职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确认。需核实的,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3、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告知相关人员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意见;
4、法定申请人应亲自到场的,应核实身份,申请人未到场的,不得确认,确认的无效;
十六、行政处罚的特别规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控制规划为:
1、坚持过罚相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注重行政引导,预防违法行为发生,严禁钓鱼式执法(交警将摄像器埋入草地,进行偷拍偷录式取证);
4、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处罚;不得因已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5、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合并处罚;
6、政府控制罚款上限规定(原则控制在法定中限),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
十七、行政强制的特别规则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控制规则如下:
1、方式适当,以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原则;
2、不得实施强制管理措施情形:非强制措施可达到行政目的,违法显著轻微、无明显危害、涉案财物数额小;
3、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强制执行的催告;
5、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6、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
十八、行政检查特别规则
行政检查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对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控制规则如下:
1、控制一般检查,加强特别检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保);
2、一般性检查合理确定范围和周期,制定计划报政府备案,实行联合检查或合并检查;
3、凭单位文书检查,未出示拒绝;
4、许可年检无法定间隔的,不少于5年;
5、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无法定检验间隔时间的,应确定并公布。
十九、行政征收的特别规则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其控制规则为:
1、税收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减税、免税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范围,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2、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对重复收费的项目应当予以取消或者合并;
3、新增项目和提高标准,遵守管理权限并听证;
4、行政事务不得交给中介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禁止行业协会、中介组织通过依托政府部门或者代行政府部门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二十、行政给付特别规则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给子物质帮助和服务的行政行为,包括救助、补助、扶贫、优待、抚恤等。其控制规则为: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公开适用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
3、确定行政给付对象应当组织调查、民主评议,必要举行听证会并公示;
4、突发性事件可以简化程序;
5、定期评估及适时调整。
二十一、行政奖励特别规则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控制规则为:
1、合法原则;
2、机会均等及奖励与贡献相适应;
3、公开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
4、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属专业、技术性奖励的,专家占评审委多数;
5、公示拟奖励对象及奖励结果,公示例外;
6、不得向奖励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十二、监督规定
1、政府对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层级监督,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
2、相对人向监察机关、法制部门及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3、自行纠正及监察机关、法制部门依职权责令纠正(30日内函告结果);
4、拒不自行纠正依《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由监察、法制作出决定,或提请政府决定;
5、应予撤销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情形:
(1)严重违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般规则和特别规则;
(2)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3)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4)无正当理由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
6、行政问责情形:
(1)行政裁量行为被撤销
(2)不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3)不发布典型案例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
7、相对人复议、诉讼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