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3期(总第6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3期(总第6期)
目 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锦江电站放水空库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
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碧水青山
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质量兴县
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
路政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
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整治
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
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中期项目规划》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豪溪苑小区土地开发征地
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烟酒市场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小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水源地保护办法》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麻政发〔2010〕12号
MYDR-2010-00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现对我县2010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兵役登记时间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25日。
二、凡常住户籍所在地在本县内,以及在本县辖区内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的今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学历,如职高、中专)男性毕业生,均应参加登记。
三、登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历证明)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四、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前往登记的,经当地兵役机关同意,可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19至22周岁(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23周岁)年龄段内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须进行补登。已参加过兵役登记,但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变迁的,须持兵役登记卡片(兵役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麻政发〔2010〕13号
MYDR-2010-00010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二、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三、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打场晒谷和倾倒垃圾废物。
四、严禁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撒落物品,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
五、严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及标志。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标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交通、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监管。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其选址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认可,方可到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麻政发〔2010〕14号
MYDR-2010-00011
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规范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要大力支持和全力配合。
二、房地产开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
1、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招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开发经营。严禁非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土地私自交易,严禁未经依法出让,擅自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和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3、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4、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报建报批。严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报建登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
5、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严格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现售行为的动态监管,严禁一房多售,完善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妥善处理好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宣传广告和销售合同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宣传广告。预售宣传广告和销售合同载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严格兑现,严禁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欺诈行为。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申请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六、严格商品房售后服务与质量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严格承担保修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建设、房产、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锦江电站放水空库的通告
麻政发〔2010〕15号
MYDR-2010-00012
为了确保锦江电站翻板门更换止水橡胶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锦江电站水库实行放水空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放水空库及蓄水时间:
从2010年12月10日开始开闸放水,直到水库全部放空。
从2010年12月25日开始关闸蓄水,直到水库正常水位。
二、放水空库及蓄水期间,广大群众及各渡船、赶场船、打砂船、渔船等所有船主要密切注意水位变化,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改变泊船地点和行船航道,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三、放水空库及蓄水期间,库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强宣传,组织周边群众妥善安排好生产生活,自觉遵守通告的有关规定,确保放水空库及蓄水期间库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对影响、阻碍锦江电站水库放水空库及蓄水工作并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麻政发〔2010〕16号
MYDR-2010-00013
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下列2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各级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作为管理依据的,一律无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麻政函[2004]5号)
2、关于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麻政函[2004]19号)
3、关于规范城市客运秩序的通告(麻政函[2004]22号)
4、关于麻阳柑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通告(麻政函[2004]28号)
5、关于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麻政函[2005]5号)
6、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04]24号)
7、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07]27号)
8、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商业步行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麻政办函[2004]13号)
9、关于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麻政办函[2004]24号)
10、麻阳苗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麻政发[2005]1号)
11、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46号)
12、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还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麻政发[2005]7号)
1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08]7号)
14、关于规范锦江广场管理秩序的通告(麻政函[2005]21号)
15、关于规范我县五氧化二钒生产的通知(麻政函[2005]22号)
16、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麻政函[2005]25号)
17、关于加强全县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麻政函[2005]38号)
18、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05]6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麻政办发[2005]8号)
20、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麻政办发[2005]32号)
21、关于实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麻政办函[2005]14号)
22、铜信溪电站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麻政办函[2005]17号)
23、关于统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通知(麻政办函[2008]39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25号
MYDR-2010-0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县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专项执法检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重污染行业污染反弹,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完成,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集中整治江河两岸污染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砷的污染源。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包括无组织排放),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点污染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到实处,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依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认真梳理有关重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重点企业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治理设施使用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取缔关闭;严禁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超标的废水,超标排放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完成电解锰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对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情况开展督查。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督导,全面清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电解锰生产企业淘汰关闭落实情况,在建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电解锰生产企业要按照全国电解锰行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实施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确保6月30日前完成整治验收工作。
(三)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四)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专项执法检查
对全县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安装、运行、联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全面完成GPS定位,确保按环保部要求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
三、主要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
全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和督查阶段(5月31日至11月30日)
全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5月至6月要对电解锰行业、重污染排放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7月至8月开展国控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专项执法检查;9月至11月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郑阳松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电话2173100),由滕树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并完善工作制度。
(二)加强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点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重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法律案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27号
MYDR-2010-0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24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以下简称“阳光行动”),为确保“阳光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阳光行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三、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范围为已享受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的对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低保对象,通过本次清查,不得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二)无特殊情况,拥有楼房或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空调等和贵重饰品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或不如实申报办理的;
(四)常年不在当地管辖范围内居住的;
(五)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六)因灾、因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现生活条件明显好转的;
(七)农村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八)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农村低保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九)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五保对象,通过本次清查,不得再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一)有女且具有供养能力,年满60周岁获得了生活来源的;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已死亡的;
(三)其它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
四、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3日-8月8日)。为确保“阳光行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乡镇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落实好责任,制定实施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政策和“阳光行动”主要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入户调查阶段(8月9日-8月1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组织村、社区居委会对已享受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并详细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民主评议阶段(8月16日-8月23日)。各村、社区居委会要按规定组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为21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进行评议,并按其家庭生活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农村低保类别,做好会议纪录,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
(四)乡镇评审阶段(8月24日-8月31日)。各乡镇对村、社区居委会上报对象进行入户复查,并按规定组建9人评审小组,根据复查情况进行民主评审,做好会议纪录,将评审结果进行二榜公示。
(五)审批建档阶段(9月1日-9月15日)。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审批,做好重点调查工作,明确保障类别,确定补助标准,进行三榜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对审批的对象建立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完善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曾庆于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莫洪忠、县民政局党组书记舒代勇、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滕召云、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廖振华为副组长,胡明宣、唐先亮、欧贤菊、欧京阳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莫洪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欧京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村和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明确责任,把“阳光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
(二)注意方法,稳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握工作方式方法,积极稳妥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不符合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政策的对象要坚决依法清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突出重点,求真务实。要紧紧抓住入户调查这个重要环节,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开展本次“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四)严肃纪律,扎实有效。此次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清理核查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顿效果不明显或违背政策搞“人情”低保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
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28号
MYDR-2010-01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县生态建设,创建美好家园,根据怀化市“碧水、青山、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安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县开展“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县城品位,优化全县人居环境为重点,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流域绿化,严格污染治理,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麻阳。
二、实施范围
1、河道整治范围:本县锦江河流域
2、绿化范围:全县所有山地、城镇及村居住地周边;河道两岸;公路、铁路两边。
3、排污治理范围:县内对环境、水域、空气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及其它排放主体。
三、工作目标
1、河道整治目标:通过县城堤防建设及河道清淤、清障、减排、撤违等主要工程和整治措施,将锦江河建设成集防洪、绿化、休闲、旅游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水清岸绿、环境优美、风景秀丽、景色宜人的河岸线和休闲带,使我县锦江河及其主要一级支流达到河水清澈、河床稳定、河岸秀美、生态宜居的目标。
2、流域绿化目标:争取通过三年努力,全面完成《麻阳苗族自治县“三边”绿化总体规划设计》确定的各项任务,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0%,“三边”绿化率达90%以上;到2012年,全县乡镇、村居住地绿化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县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行道绿化率达到95%以上。
3、排污治理目标: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县城、乡镇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9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县城清洁能源使用率≥50%,乡镇、村居地卫生环保、生态优美。
四、工作任务
(1)河道整治工作任务:①对锦江河流域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查处“乱批滥建”、“乱倾滥倒”、“乱占滥摆”、“乱采滥挖”、“乱排滥放”等违法违规现象,规范采砂秩序,严禁非法采矿;②规范河岸利用审批,实施蓝线规划控制,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县城防洪堤建设,规划并逐步推进乡镇防洪堤建设,制定锦江河洲滩利用规划,查处涉河违法违规建筑;③建立全县水库水质水量监测网络,做好乡镇、村饮用水源规划工作,建立节约用水机制,完成用水红线规划制度,启动县城饮用水源战略储备地(谷达坡乡火马坪水库)建设;④实施全县中、小河流的综合治理及以流域为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治理面积360平方公里;⑤划定县境内锦江河水功能保留区117公里,建立河道水面保洁措施,明确专人负责;⑥完成锦江河两岸绿化工作;⑦在锦江流域推广生态农业,有机肥料、无害化饲料普及率达到60%以上。
(2)流域绿化工作任务:①全县山地绿化工程要在2010-2012年完成造林面积7.8万亩,针阔混交林和阔叶林比重达到30%以上,森林资源稳步增长;②城镇生态保护林工程要围绕县城、乡镇、村居住地规划建造生态保护圈,三年内完成人工造林1.2万亩,封山育林16万亩,补造补植4.6万亩,力争到2012年完成县城绿化和建制镇绿化,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③重点抓好西晃山生态旅游区和县城文明山生态保护和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位于高村镇锦江河内的马南沙洲和漫水沙洲植被;④完成高速公路,国、省、县道及铁路两边的第一层山脊内营造绿化屏障和风景林带任务,加强可视范围内生态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边、溪边新建采矿场、砖瓦厂、采石场,对已开建的实施整治关停并责令其限期完成造林复绿工作。
(3)污染治理工作任务:①对重点高能企业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产能政策的“三高”企业及“五小”企业实行关停;②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③加强锦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锦江流域水质监测网络;④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城东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和乡镇、村垃圾及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处置与监管;⑤综合治理县城扬尘污染,不断净化城镇空气。
五、工作职责
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单位负责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的相关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发改局:要严把项目审批关,优化调整全县产业布局,杜绝违规项目的立项,对不符合国家产能政策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严禁立项;要积极引导和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
(二)县环保局:要制定我县锦江河区域过境水质达标标准,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动态监测网络;对严重污染企业及“三高”企业实行停产整治,落实“三同时”制度,对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工业生产及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检测,确保排放达标;确保锦江河流域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提升新建工业、农业加工企业环评门坎,杜绝高污染企业进入麻阳。
(三)县建设局:要在2010年完成投资3800万元,日处理80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2011年投入正常营运;三年内完成锦江河、尧里河两岸乡镇、村垃圾处理场所建设,做到垃圾倾倒不入河;会同相关部门对涉水、高污染、高耗能等违规施工行为依法进行严处;要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四)县环卫所:加强县城区垃圾运输管理,严格密闭式运输要求,降低县城污染。
(五)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餐饮业、文化娱乐业和医疗废弃物卫生监督和管理,严禁向溪河倾倒医药垃圾。
(六)县工业经济局:2010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年产5万吨葛根淀粉深加工项目的选址及建设,并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产品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加强对工业排污治理。
(七)县水利局:划定河道清障范围;建立城乡取水水源地和上型水库水质监测网络;实施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工作,完成全国坡耕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未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损毁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及水文质监设施等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要求完成河道清障及防洪堤建设任务,规范采砂作业,确保河运航道畅通。
(八)县林业局:规划、组织实施全县绿化目标及工作任务,抓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绿化率,重点抓好西晃山生态旅游区和文明山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马南沙洲和漫水沙洲的林地、林木,坚决打击以采砂为名破坏洲上林地、林木的违法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严格查处滥砍滥伐、偷砍盗伐等毁林案件。
(九)县交通局:对锦江流域的航道、码头进行整治,加强各乡镇船只管理;完成绕城公路建设;推进公交车辆更新换代,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组织实施县、乡镇交通道路的两边绿化工作。
(十)县畜牧水产局:对在河边、溪边、库边进行家禽牲畜养殖的大户排污行为进行监管,严禁饲养的动物废弃物、排放物直接流向溪河污染水资源;对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县财政局:将“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奖励经费以及应由县财政出资建设的工程资金和集中执法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县公安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工程的实施保驾护航,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排污事件、涉水事件依法立案查处。
(十三)县国土资源局:要按规定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范县城周围以及在交通道路、河道两旁采砂、采石、采矿和取土行为,严禁在县城、公路、河道限制范围内采石、采矿、建砖瓦厂和取土,对违规建设用地进行查处。
(十四)县农业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物治虫治病,减少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
(十五)县民政局:组织社区深入开展“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杜绝不良生活习惯,树立“保护母亲河、爱护周边环境、共建美好家园”意识。
(十六)县广电局:在电视台设立专栏,定期对“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提高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十七)县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教育,清理学校垃圾。
(十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集镇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保障;加强城区渣土运输管理。
(十九)县电力公司:要积极支持“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违规采砂、吊装、排污、建筑等单位作业的限电、停电工作。
(二十)23个乡镇及县铜矿管理处:要加强“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组建专门班子,安排专门力量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全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河道整治和排污治理综合执法工作,完成乡镇村民居住地垃圾清理填埋工作,负责乡镇、村饮水水源地保护;完成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实施步骤
“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时间为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
①成立“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分解任务。各部门、各乡镇围绕总的方案编制各自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于7月20日前报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②8月上旬召开“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
③建立例会和现场办公制度。工程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及时检查进度,解决相关问题,布置下阶段工作,并根据工作情况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④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各单位要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开展“万人清扫河岸垃圾行动”、“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万人签名”等活动,提高全县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2、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
①抓好自查自纠。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及个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②抓好集中整治。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整治。对妨碍公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③抓好工程项目落实。全县要完成“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项目28个,其中综合整治项目3个,“碧水”工程项目12个,“青山”工程项目6个,“蓝天”工程项目7个(具体情况见附表),请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
3、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对“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研究落实并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取得实效。
七、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广电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电力公司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联系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主要负责“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阶段性方案的制定,指导并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工程任务,评估工作成效,制定奖惩措施。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作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2、加大资金投入,创新融资体制。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责任单位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到“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从而建立起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长效投资运营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程实施氛围。各单位要层层召开会议,宣传、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与“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倡导生态文明,弘扬绿色文化,引导绿色消费,积极为“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献策出力。
4、加强行政执法、落实管理措施。严格行政执法,强化环境监管,以“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县、乡联系和各部门协调,形成多层次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开展各类行政执法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绿化保护规划,合理调整城乡布局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5、严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的实施组织进行督查,并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责任单位及各乡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6、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各单位要将“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研究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专门班子抓好此项工作。每个责任单位、各乡镇需上交年度责任风险金5000元。县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并纳入“三个文明”考核范围。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终考核前六名为优秀等次,其中,对第一、二名授予年度“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红旗单位”称号,奖励5000元;对第三至第六名授予“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奖励3000元;对工作突出的个人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200元。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年终退还年度工作责任风险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将通过有关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说明原因,所交年度工作责任风险金不予退还。
附:麻阳苗族自治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实施表(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30号
MYDR-2010-01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努力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全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县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自律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开展“质量振兴”活动,坚持“以质取胜”,积极推进质量体系认证,夯实质量基础保障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的质量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全县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根据省、市提出的质量兴湘、质量兴市战略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负责、企业为主、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以市场竞争为导向,以推动技术进步和强化质量监管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全力打造名优品牌为目标,加大对质量工作的调控、规范和指导服务的力度。把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质量问题、增强我县产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整体质量水平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严格执法监督、加快管理创新、提高监管效能作为质量改革的发展方向,把节能降耗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创新、完善质量技术基础作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全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力争使全县质量总体水平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我县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名优产品和基础强、产品好、效益高的优秀企业。到2012年全县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达到以下目标:
(一)产品质量目标。全县主要行业、主要工业产品90%以上按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全县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达到95%以上,出口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主要工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二)名优品牌目标。按照“培养一批、储存一批、申报一批、发展一批”的计划,全县怀化名牌产品达到5-7个,湖南省名牌或湖南省著名商标产品达到1-3个,中国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或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达到1-2个。
(三)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目标。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贯彻实施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3家以上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消灭无标生产,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98%以上,力争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1-2家;重点骨干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非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确保85%以上,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8%以上;力争2家以上企业通过“计量合格确认”,1家以上企业取得“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企业技术基础管理整体素质得到全面增强,新型工业化得到全面推进。
(四)工程质量目标 。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到60%以上;功能完备、环境优良、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等综合满意指标不断提高。
(五)服务质量目标。我县交通运输、商业贸易、宾馆、通信、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等行业,要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品牌优势,在县外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精品服务项目和大型现代服务企业,促进整体服务质量达到全省乃至全国先进水平。
(六)农业标准化目标。以油茶、柑桔、烟草、蔬菜、无籽西瓜等农产品为重点,加快制定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范、产地环境标准、分等分级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包装运输贮存标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重点抓好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把农业标准化生产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积极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标准化产业经营模式,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并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培育品牌农产品。新增建立1-2个以上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建立1-2个以上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七)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加强对高风险食品、重点工业产品、烟花爆竹和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到2012年,高危险作业和重点企业要全面贯彻实施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重点企业60%以上要通过国家安全管理认证,减少并杜绝安全事故,事故死亡率控制在零以内。
四、工作重点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对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下达量化指标,确保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企业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县开展以质量法律、法规知识,质量管理知识,质量技能为内容的质量培训教育,增强全民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要求企业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自觉接受监督;鼓励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运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行业组织、群众团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继续开展“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质量宣传,动员广大群众投身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工作,在全县逐步形成“人人讲质量、事事重质量”的氛围。
(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对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和技术水平的政策约束,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产品。
(五)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振兴地方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争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取得国家、省名牌,荣获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六)围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业”产业开发,逐步实现农业标准化。以农民增收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面向市场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集中资金、技术,加快蔬菜、油茶、水果、畜牧、烟草基地建设步伐,发展绿色食品产业。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八)企业要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质量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主动面向市场,接受用户、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积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和“质量兴业”、“质量兴厂”等活动,努力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建立企业质量保证机制和企业诚信制度,引导企业对产品做出质量承诺,保证企业产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
(九)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委托检验等。大力加强企业技术基础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产品出厂检验条件,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积极开展职工劳动技能培训。
(十)加强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保证质量责任的落实。严把建筑材料、施工、设备、验收检验质量关,切实提高工程质量。
(十一)强化服务质量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行业要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初步实现服务质量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0年8月):宣传造势,摸清底子。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质量教育、名牌战略论坛、岗位培训及其它有效地质量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质量兴县宣传教育活动,夯实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的思想基础,增强各级领导的名牌战略意识,提高企业人员的质量管理素质,树立质量是效益、质量是生命、质量必须放在第一位的思想。通过对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质量技术状况普查,分类建档设卡,摸清企业底子,引导帮助企业建立企业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研究制定名牌培育服务计划。
第二阶段(2010年9月-2012年6月):大力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企业普遍树立以质取胜的生产经营理念,完善质量兴县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确保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有效运转。
第三阶段(2012年7月-2012年底):重点监管,扶优扶强。在一、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助重点企业和行业开展创名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协调,积极保护我县品牌,防止受到不正当侵害,鼓劲名牌企业利用品牌、技术、资本和人才优势,加快品牌扩张和名牌延伸,提倡以品牌企业为龙头,打破行业和区域界限,实行资产重组和优势互补,促进品牌规格不断发展壮大和品牌效益进一步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工业经济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业经济局、县质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监局、县旅游局、县建设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的指导、协调,审定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工作,按照总体部署和各自分工,制定推进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的工作方案,把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落到实处。
(二)部门职责
1、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活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检查、督促各部门的质量工作;统筹质量评优和信息联络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方案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各项工作。要以标准化、质量、计量为基础,强化质量监督,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源头把好质量关;抓好企业质量状况普查和分类建档工作,实行分类监管和指导,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机制;大力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标准水平;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为企业提供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相关法律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制定全县名牌产品培育和创品牌计划并组织实施;帮助指导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和质量管理奖。做好质量指标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发改、工业和商务等部门要把质量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实施企业高起点的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指导企业贯彻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组织质量攻关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提出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重点项目按质、按时竣工投产。
4、工商部门要围绕规范和繁荣市场抓好质量工作,认真贯彻工商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引导和支持企业创立著名品牌和驰名商标,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5、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把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6、农业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保证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产品,促进安全、优质、高效农业发展。
7、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食品卫生和药品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监督、指导、督促食品、药品经销企业贯彻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8、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要与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有效开展质量兴县工作提供保障。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质量兴县工作的要求和成果,宣传名牌产品和质量管理优秀企业,为开展质量兴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交通、文化、旅游、金融、保险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加强标准、计量、质量基础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高窗口行业的服务质量。
10、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做好有关工作的同时,要密切配合和协调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措施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的主要领导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行政责任区域内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把实施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摆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位置上,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质量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提高全县质量整体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切实落实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建立激励机制。为确保质量兴县及标准化战略得到实施,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重点扶持一批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的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争创湖南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质量管理奖及怀化名牌,培育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优质名牌产品、优质服务单位和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建立政府质量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称号的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各奖励50万元;对获得湖南省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各奖励10万元。通过质量奖励政策和激励机制,培育更多的区域性品牌,提高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路政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37号
MYDR-2010-01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路政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路政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为了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方针,采取宣传与治理同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整治危及公路畅通的行为,维护路产路权,积极创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我县农村公路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公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新林任组长,县政府办张建国、县交通局张长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田昌福、县安监局张湘明、县广电局郑明义、县国土资源局滕建贵、县建设局滕勇、县工商局罗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昌银、县人民法院黄键、县公安局滕晓荣、县交警大队郑勇、县交通局段平、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陈武强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农村公路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交通局,由张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段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工作,其中:交通系统20人,法院2人,公安局3人,交警大队4人,国土3人,相关乡镇各6人。整治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三、整治活动的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的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覆盖全县所有农村公路,以兰黄线、梅合线为重点整治线路。
(二)具体整治内容和目标
1、治理公路两侧经营场所。集中治理公路两侧各种摊棚,禁止占用公路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占用公路的集市依法进行迁移、规范。
2、规范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架设管(杆)线,或者穿越、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以及在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行为。对符合技术要求的要限期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未经审批或未按要求埋设、架设的管(杆)线,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3、清除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种路障。对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乱堆、乱放、占道施工、以及利用公路打场晒粮等现象进行全面清除,确保农村公路行车安全畅通。
4、依法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违法建筑。对于公路建设完工后修建的违法建筑,由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拆除;对正在修建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以及公路两侧的残垣断壁和影响公路美观的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5、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运载车辆。对在农村公路上运载石灰、煤渣、沙石、原煤、矿粉、废品等物品,造成公路污染、损坏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各种超限、超载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和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农村公路的有效使用年限。
6、依法规范、整顿公路沿线的岩场、料场、砂场。对于在公路两侧的岩场、料场、砂场,符合要求的,要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合查处,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0年9月至12月,分为宣传动员、重点整治、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9月17日)。一是召开动员会,由县交通局拟定具体的整治活动开展方案。各相关乡镇要及时召开会议,将此次整治活动的精神传达到位,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整治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交通部门出动宣传车辆在公路沿线进行巡回宣传,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在公路两侧拉横幅标语,要张贴整治通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各乡镇要在公路两侧张贴标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9月18日—9月21日)。由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整治队伍,动用铲车,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对没有整改影响公路畅通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清除,做到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9月22日—12月31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对已完成隐患整治的路段要不定期地开展复查,对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防止违法行为反弹。对于农村公路两侧未经审批的房屋,交通、国土、建设部门要联合逐一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强制执行。要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两侧建房的管理,对于今后在农村公路两侧建房,其选址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认可,国土、建设等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加强横向联系和配合,严把审批关,防止新增违法建房。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农村公路专项整治活动是提高我县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和水平,增强交通保障能力、改善交通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合作,协调联动,采取综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交通部门为主,各乡镇和相关单位参与配合的方式进行。县交通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人员,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扎实认真开展整治活动,努力实现工作目标。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县农村公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和指导。县法院、公安、安监、法制办、国土、交通、建设、城管执法、工商、交警、农村公路站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农村公路专项整治活动的合力。
(四)加强信息反馈。县农村公路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反馈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汇报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38号
MYDR-2010-01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湖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商商贸[201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体目标,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深入扎实地开展我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努力扩大家电产品消费,促进资源有效回收利用,推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推动城乡消费升级,为保持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培育一批家电生产、销售、回收处理企业,加快家电产业升级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体系。至2011年底,累计实现全县以旧换新家电销售1.2万台以上,直接拉动消费6000万元以上。
三、政策内容
1、实施时间: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补贴方式及对象:凡在我县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我县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间,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一致;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
3、补贴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个人限购5台,单位限购50台。
4、补贴标准:
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运费补贴: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补贴按《湖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规定执行。
旧家电回收价格参照《湖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规定执行。
四、实施流程
1、网点备案。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及所属直营网点,经县商务局备案,并悬挂统一制作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指定店”标识,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
2、旧家电回收。购买人向任一中标回收企业交售主要部件齐全的旧家电,家电回收企业同时开具《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若家电回收企业为“双中标”企业,则购买人可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
3、购买新家电。购买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指定的中标销售企业或备案网点购买新家电,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现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4、清算补贴资金。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县商务局审核后,到县财政局清算补贴资金。
家电回收企业凭旧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等材料,向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交售收购的旧家电,经拆解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垫付补贴资金。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经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结算运费补贴。
五、工作分工
为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1、县商务局 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本县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健全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其经营网点;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或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共同查处假冒伪劣及价格欺诈行为。
2、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3、县环保局 负责对旧家电回收、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4、县质监局 负责家电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充分发挥12365热线质量申诉举报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5、县工商局 负责家电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县物价局 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这项扩大消费、关乎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为确保我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推进,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商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2、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细化方案,规范操作,加强监管,确保全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市场监管,督促销售、回收企业规范运作,防止骗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3、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商务、财政、环保、质监、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络,及时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检查指导,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39号
MYDR-2010-0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管,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防范因超深越界开采而引发安全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8月16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从今年8月20日至12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整治。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一)重点矿种:铅、锌、铜、钒、钼。
(二)重点区域:吕家坪镇、江口墟镇、郭公坪乡、黄双乡。
(三)重点对象: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麻阳鑫海钒业有限公司、麻阳怀隆矿业有限公司、郭公坪铅锌矿、麻阳宏发铜矿、吕家坪镇铜矿、尧市重晶石矿。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广电局及23个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的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8月18日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清查摸底阶段(8月20日至9月3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必须对整治矿山是否超深越界进行自查,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国土资源部门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2、矿山企业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矿山工程进行测量,并出具由相关人员签字的《测量鉴定意见书》和《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进行登记造册。
3、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超深越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摸清超深越界矿山名单,实测超深越界程度,并登记造册。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严重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相关部门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5)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2、对保留的超深越界情节轻微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产整治,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11月底前)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示制度。对矿山范围进行公示,并组织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设置地面标牌,矿山企业应出具守界开采承诺;
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7、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乡镇对整治工作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超深越界开采进行专项整治是针对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做出的重要部署,是规范采矿权人开采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整治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财政部门要保证整治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从国土资源收入中列出专项,纳入财政预算;工商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部门要加大对持证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及时调度和通报全县各乡镇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采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中期项目规划》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44号
MYDR-2010-01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中期项目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及中期项目规划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一事一议筹劳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资助、农民参与、财政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原则。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农民捐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增乡村债务。
2、坚持民主决策,村民受益原则。财政奖补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捐资筹劳为前提,政府投入和村民捐资出劳相结合,共同促进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总体规划,优先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项目,提高项目实际效果。选择基础较好地村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4、坚持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捐资筹劳政策,正确引导农民自愿捐资出劳,议事过程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对村民决议捐资筹劳议事项目,要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及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要求
从2010年8月1日到2010年12月底,全县按照30%的比例,在23个乡镇90个村开展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负其责,积极动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按照新农村建设目标和村容整治要求规划好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四、奖补范围及标准
1、奖补范围。我县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仅限于2010年8月1日以后开工,并且是以村民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①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到村民小组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但村民小组或居民点达不到20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安排项目;②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山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设施;③村内公共环卫设施等。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筹劳限额标准的项目、扩大议事范围、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每个乡镇按所辖村总数的30%上报试点村,每个试点村申请项目为1个。
2、奖补标准。符合规定并经验收合格的试点项目,县财政按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直接给予5-10万元左右的财政补助。建立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约束机制,实行总量控制方式,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全额到账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的基础上,按省奖补标准,实行报账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由县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筹资主体或项目垫资人。奖补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预算到项目、使用到项目。
五、工作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坚持实行先批后建、先建后补、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工作程序分为5个步骤。
1、申报项目。拟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村填写《一事一议试点村基本情况上报表》,并附村民表决筹劳的签字记录、项目预算方案、村民会议记录等,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由各乡镇上报县一事一议办公室。
2、确立项目。县一事一议办公室根据各乡镇所上报情况,及时安排人员深入村内进行实地勘察,确认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一事一议奖补范围,并拍摄项目动工前的原始照片为证。对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县一事一议办公室进行审批后方可开工。
3、设置专户。县财政局要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县财政奖补配套资金,专项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奖补。各乡镇财政所应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户,将试点村的社会捐赠和部门帮扶资金全部存入专户,单独核算,专项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
4、申请奖补。项目竣工后,由村级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奖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各村申报奖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查一事一议项目是否竣工并合格,决算是否真实,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一事一议办公室。
5、审核拨付。县一事一议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察验收,检查村民表决筹劳的签字记录、项目决算表、村民会议记录、工程协议等文字材料,形成核查报告,并在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上旬)。召开全县动员大会,传达上级关于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相关政策,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对试点工作做全面部署。
2、项目报批阶段(2010年9月中旬)。9月11日前,各村确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申报项目,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9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一事一议办公室上报申请财政奖补项目,县一事一议办公室在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通知到各乡镇。
3、项目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2月底)。各试点村根据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全面开展项目建设。
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2月底)。项目竣工后,由村申请,经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七、中期项目规划
按照坚持“整体规划、群众受益、村民自主、先易后难”的原则,规划财政奖补项目。用5年时间,使全县70%行政村的通组(200人以上的自然村)道路实现硬化,60%的农田水利设施基本能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推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跃上新台阶。总体情况是:全县23个乡镇5年共规划工程项目475个,每年按30%比例分配试点村数,重点扶持村内道路、小型水利设施、村内环卫设施等工程。共计划修建砂石路53条、水泥路201条、修建桥涵52座(处),基本解决行政村内通组道路硬化问题,实现200人以上集中居住的自然村进组道路硬化率达到70%以上;维修山塘76口、维修新修堤坝水渠47处,基本实现60%自然村农田灌溉水利设施综合改造;修建垃圾池23个,实现1000人以上集中居住的村垃圾池和污水排放沟建成率达到50%,基本实现垃圾的集中处理和污水的定向排放;完成绿化亮化美化工程23处,实现1000人以上集中居住的村主街道两侧、公共空地等的绿化和整治率达到50%。
八、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及相关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减负办、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一事一议办公室,从县财政局、县农办、县经管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县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选好配好村级领导班子,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村级组织要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广泛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劳,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工作。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不断加强对乡村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运用电视媒体、短信平台、会议、简报、宣传栏、标语等多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农民参与民主议事、筹资酬劳,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3、严审筹劳,有序规划。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加强对一事一议筹劳适用范围、筹劳对象、限额标准的审查。各村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4、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县一事一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展和奖补资金的兑现情况,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对群众举报和违反相关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畅通信访渠道,对农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豪溪苑小区土地开发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47号
MYDR-2010-01018
有关单位:
《县城豪溪苑小区土地开发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县城豪溪苑小区土地开发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豪溪苑小区开发,推进城市化进程,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国有农场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项目涉及的豪洛溪高村镇车头村集体土地和县农场国有农用地,具体四至详见豪溪苑小区规划红线图。
二、征地组织实施。豪溪苑小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农民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农场国有土地收回按《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03]6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征地片区实施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经济 林地 |
坑塘水面 (按相邻水田补偿) |
草地、林地 (不含经 济林) |
宅基地及渠、 坝等农田水 利地 |
47300 |
31500 |
27000 |
16977 |
47300 |
11884 |
47300 |
注:青苗补偿:水田无橘树的,栽种水稻前按每亩610元,栽种水稻的按1220元/亩。有树木补偿的无青苗费。旱土无橘树的每亩1050元,有树木的无青苗费。林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所列出的其他土地无青苗补偿。
2、征收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名称 |
幼树 |
试果期 |
盛产期 |
老龄树 |
小树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柑桔 |
5 |
20 |
40 |
60 |
80 |
100 |
120 |
40 |
10 |
柚 |
4 |
20 |
25 |
45 |
70 |
80 |
100 |
40 |
10 |
李 |
4 |
10 |
16 |
40 |
50 |
60 |
80 |
30 |
10 |
梨 |
5 |
20 |
25 |
45 |
70 |
80 |
100 |
40 |
10 |
桃 |
4 |
10 |
16 |
40 |
50 |
60 |
80 |
30 |
10 |
葡萄 |
2 |
5 |
11 |
16 |
33 |
44 |
55 |
11 |
10 |
枇杷 |
2 |
4 |
6 |
8 |
16 |
22 |
27 |
13 |
10 |
枣树 |
4 |
10 |
16 |
40 |
50 |
60 |
80 |
30 |
10 |
古树 |
200 |
注:柑桔每亩补偿最多不超过80株,其他果树每亩最多不超过60株,未列出的果树参照上述标准补偿,野生幼小苗不计数。
3、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座
类别 |
迁坟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标准 |
土坟 |
1200 |
草地、林地(不含经济林) |
石砌坟 |
2400 |
草地、林地(不含经济林) |
砼坟 |
3000 |
草地、林地(不含经济林) |
四、征收土地上果树等附着物数量,按豪溪苑小区开发工作指挥部、高村镇人民政府、征地村委会、征地农户现场联合清点及登记为准。
五、被征户安置方式。安置补助按照上述标准以现金方式发放,不再进行其他方式安置。
六、补偿款支付。被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和青苗及附着物经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国有农场及职工签字确认,签订征地协议或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后,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按标准一次性全额直接兑付给相关的被征地农户或农场、职工。
七、自征地和收回土地告知书送达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改建(装修)房屋和其它设施,不得抢种农作物、抢放鱼苗、抢栽果树、树苗、花卉和药材等。凡在所拟定的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八、凡属豪溪苑小区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国有农场、职工,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腾地。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省、市、县有关政策执行。
十、被征用土地范围内补偿有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经上级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十一、征地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烟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48号
MYDR-2010-01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烟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烟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烟酒市场,确保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名烟、名酒为重点的烟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意义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查假冒、保名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名烟名酒等违法行为。通过积极挖掘案件线索,摧毁组织严密、辐射范围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制售假冒名烟名酒窝点和网络,确保全县名烟名酒市场的良性发展;确保烟酒经营主体合法有效,商品质量准入制度贯彻到位,商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郑阳松任组长,工商、烟草、商务、质监、卫生、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县烟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烟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县工商局,联系人:陈静,电话:13974573616),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整治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名烟名酒市场,为此,要突出四个重点方面:
一是整治品种:以白沙、芙蓉王等品牌卷烟以及酒鬼酒、茅台、国窑、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的白酒、啤酒、葡萄酒等酒类产品为重点;二是整治场所:以烟酒批发市场、名烟名酒专卖店、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及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便利店和农村食杂店等重要经营场所为重点;三是整治区域:以广大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为重点;四是整治环节:以烟酒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为重点。
四、整治内容
一是规范烟酒商品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工商、烟草、商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烟酒经营无证无照的行为,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是监督烟酒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等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引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台账、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针对辖区食品批发市场和烟酒批发经营户,加强日常巡查,监督自觉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三是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烟酒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地区等制假售假行为的专项整治,加强商品质量监测,特别加强对白酒、葡萄酒、啤酒、进口酒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四是严厉查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动。五是深入开展虚假违法烟酒广告整治。结合我县开展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管,坚决查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规发布烟草广告以及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等违法广告。
五、具体措施及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在整治行动中务必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领导到位。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烟酒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宣传到位。各单位要制作悬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横幅标语。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目的、意义,报道整治成果,及时披露和曝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
(三)协作到位。各单位要主动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整治成效。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49号
MYDR-2010-01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 “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县、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们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市属驻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县铜矿管理处、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比照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l、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初审或审查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初审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工作。
1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初步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12、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13、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
l、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落实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的审批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
10、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1、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l、负责城市市容、城市交通安全、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烟花爆竹禁放、城市户外广告载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市容、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烟花爆竹禁放、城市户外广告载体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l、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水利部门职责:
l、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农业机械部门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1、负责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3、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教育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3、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卫生部门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或协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的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6、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电力(水电除外)行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行停供电措施。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人事部门职责:
l、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商务部门职责:
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行政许可的初审上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协同公安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事故统计,参与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文化部门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监察部门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3、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5、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7、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以及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安装、维修、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行政许可的初审上报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行政许可的初审上报和监督管理。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旅游部门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3、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县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地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乡镇或行业(领域),由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l起较大事故的乡镇、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
(二)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机关单位;
(三)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市属驻麻单位;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其中属于下列第三种情形的,除给予单位“黄牌警告”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对乡(镇)党政正职及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警告、停止职务或者调整岗位的处理。
(一)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
(二)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超过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的县直机关单位;
(三)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乡镇;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使用。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51号
MYDR-2010-010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路网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城乡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不断提升农村公路整体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以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怀政办发[2009]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验收合格,经批准认定的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稳定的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保证农村公路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审批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县道、重点乡道(连接乡镇之间的乡道)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拟订日常养护和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指导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一般乡道(除重点乡道外的其它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乡镇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从现有人员中进行调剂,业务上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配合支持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抓好县道和重点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做好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辖区内一般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落实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组织开展一般乡道和村道受灾后的抢修和修复,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村道的养护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第九条 县发改、财政、公安、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广电、电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1)燃油费费税改革省财政安排的资金;(2)市财政补助和奖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3)县财政养护配套资金;(4)国家转移支付资金;(5)乡镇、村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当年节余可以转为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每年从财政拨付村委会的扶持经费中提取养护养护资金,根据年终检查考核情况,下拨给乡镇,由乡镇统筹安排,用于本辖区内的一般乡道和村道的养护。
第十四条 县道、重点乡道养护工程(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设施等)资金,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拟订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资金除省补以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五条 县道、重点乡道的水毁抢修、绿化工程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实决算。一般乡道、村道的水毁、绿化和安全保障设施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县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多元化筹集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税。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长效机制,严格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县财政、审计、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章 养护生产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新模式,大力推行养护工程招标和日常养护承包制,除专业养护外,还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将养护生产推向市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实行定额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的主要工作有: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的护管,边沟、涵洞疏通,路面保洁及病害处理等。养护工程的主要工作有: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
农村公路养护应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
县道和重点乡道的养护采取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逐步推进养护生产专业化、机械化,养护管理现代化;一般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以村委会为主,采取每年集中养护或个人承包方式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能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当逐步有计划的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重点危险路段的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重点路段,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设置障碍物使车辆减速行驶,或择边、绕道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列入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未移交的不列入养护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系统,分级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强化路政管理,加大对《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巡查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力度,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承担,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由村委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难以处理的,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要求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路政执法人员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时,其选址,属县道、乡道的须经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属村道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认可后,国土、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违法建房一律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要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县交通主管部门可在全县设立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六章 养护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平时考核主要指上路巡查考核,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县道、重点乡道每周分别不少于二次、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乡镇每半月对一般乡道、村道不少于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路段养护承包者对自己养护路段应每天进行日常巡查和养护操作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重大病害和特殊情况除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外,还需及时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进行3次以上的不定期养护质量考核。不定期地养护质量考核每次考核里程县道达40%以上、乡道达30%以上、村道达20%以上。定期考核覆盖所有的农村公路。
第三十四条 不定期地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抽查考核得分,将作为各乡镇、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支出(扣减)的依据,并对养护缺陷项目下达养护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成绩与养护经费的拨付挂钩,每年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验收。县财政对验收优良的村道按100元/公里的标准奖励到乡镇。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考核后暂扣的养护经费,如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经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补拨暂扣的县补养护经费;若一次整改不到位,不再补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管养范围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三)对养护人员监督管理不够,养护不达标的;
(四)对严重公路病害不能及时排除,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中断的;
(五)因养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长时间失养的;
(六)因养护方法不当和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路面损坏和路基坍塌的;
(七)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坏公路路基、路面等行为的;
(八)日常养护不严格,养护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的;
(九)有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现象的。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50号
MYDR-2010-01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水建管〔2010〕5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按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下同)属三类坝的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
列入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乡镇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行政责任人。水库大坝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水库受益区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筹措
第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地质勘测、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
第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除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投资外,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县级投资要本着足额配套、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年安排的原则,优先安排工作超前及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各种涉农资金用于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对一些以兴利为主兼顾防洪的小型水库,积极探索租赁、承包等形式,多渠道筹集除险加固资金。
第三章 施工环境优化
第七条 实行工程项目环境责任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库大坝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水库受益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对项目施工环境负总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工程项目协调服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优化施工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协调机制和矛盾纠纷防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项目业主与项目落户地及当地群众的矛盾和纠纷。
第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水库受益区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引导村民和水库承包(租)人为工程建设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和服务,依法及时调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矛盾纠纷,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十条 国家公务人员及村组干部不得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中材料、设备采购及劳动力安排。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强化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周边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阻工挠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参运、偷盗哄抢、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进度等全面负责。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对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需求。
第十三条 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县发改、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明确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生产监理控制工作流程和标准。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施工图审查签发和技术交底制度,认真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复的设计。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设计变更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责任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竣工检测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法人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使用报批手续,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报请竣工审计。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一般应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主体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在一年内竣工。
第十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做到除险加固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水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按下列规定明确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进行划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0〕53号
MYDR-2010-01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管理体制,确保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行业规范规定,依法加强对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监管工作。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各类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的监管单位,乡镇水管站负责其日常的具体监管、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村(社区)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工程所在乡镇、村(社区)应在取水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除取水建筑设置保护措施外,应划定水源保护地。
(一)以库塘取水的,严格控制在库塘汇水面积以内修建工矿企业,不得从事一切有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二)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它有害物品。
(三)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其上游汇流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污染水质的人为活动。
(四)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应有工程措施外,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米,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任何污染的人为活动。
(五)在用水量保护上,应优先满足农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库塘取水的,优先保证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随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再打其他生产性用水井。
第六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七条 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绘制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保护区标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九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水源井,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会同疾控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十二条 各供水运行管护机构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当地农村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 全县小(Ⅱ)型以上的水库为全县的应急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库内从事一切有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第十五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