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4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Mayang miaozu zizhixian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13年第2期(总第14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 8月 30日
目 录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的通告
(麻政函〔2013〕47号MYDR-2013-00002)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溪乡汽运渡口停航及汽运渡船报废的通告
(麻政函〔2013〕65号MYDR-2013-00003)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麻政发〔2013〕4号MYDR-2013-00004)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麻政发〔2013〕5号MYDR-2013-0000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IPTV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的通告
(麻政函〔2013〕80号MYDR-2013-0000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3号MYDR-2013-01004)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6号MYDR-2013-0100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201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7号MYDR-2013-01006)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
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9号MYDR-2013-01007)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开展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33号MYDR-2013-01008)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2013年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35号MYDR-2013-01009)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期间严格控制环境噪声的通告
麻政函〔2013〕47号
MYDR-2013-00002
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湖南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别将于6月7日—8日、6月10日—12日举行,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和休息环境,确保我县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6月7日—8日、6月10日—12日期间对麻阳一中、民族中学及职业中专等区域(以下简称控管区域)的周边环境噪声实施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控管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麻阳一中考点门口地段摆摊设点经商;
三、严禁控管区域附近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超标准噪声音响;
四、严禁控管区域周边水域的船只及人员产生各类噪声;
五、严禁麻阳一中考点周边的施工单位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六、上午7:00至下午5:30严禁除高考专用车外的其他各种机动车辆自锦江酒厂经麻阳一中至308省道绕城线路段通行;
七、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加强高考期间考点周边环境的控管力度,确保我县今年两考顺利进行。
举报电话:217357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溪乡汽运渡口
停航及汽运渡船报废的通告
麻政函〔2013〕65号
MYDR-2013-00003
我县和平溪乡湘怀8303拖轮和湘麻阳渡0001汽运渡船由于年久失修,经船舶检验部门鉴定,已达报废标准,继续从事航运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事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和平溪乡汽运渡口进行停航,汽运渡船予以报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航及报废时间:自2013年7月24日零时起,该汽运渡口全面停航,并对汽运渡船实施强制报废。
二、该汽运渡船强制报废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公安局、安监局和兰里镇、和平溪乡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三、停航、报废前,该汽运渡船承包人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渡口现场管理,设置好安全警示标牌。停航、报废后,过往车辆绕道锦江大桥通行,县交通运输局和兰里镇、和平溪乡人民政府要做好交通疏运及安全维稳工作。
四、和平溪乡汽运渡船的停航及报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单位、渡船承包人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理解和支持,并积极配合。对无理阻挠或拒不执行停航、报废的,由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麻政发〔2013〕4号
MYDR-2013-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10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怀政发〔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可移动文物是我县多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资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国家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我国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县不仅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而且历史文物、民族民俗文物、历史档案等可移动文物也十分丰富。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对于促进我县文物资源整合利用,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增强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此次普查,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对可移动文物进行集中调查、统计、认定和登记,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科学评价我县可移动文物资源价值,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进而有效建立和完善我县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可移动文物档案、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可移动文物的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2013年4月以前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结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设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此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全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经费保障工作。县文物局要认真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及资金需求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县辖区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普查资料。县、乡两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孙一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张 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滕建学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郑伯阳 县文物局局长
成 员:
滕青礼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
张仲喜 县史志办副主任
吴寿祥 县发改局副局长
滕旭学 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明宣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尚伟 县统计局副局长
向福孟 县民宗局副局长
李 丽 县档案局副局长
马湘伟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王水平 县文物局副局长
唐松平 县人武部政工科科长
李春光 县科协副主席
滕清华 中国人民银行麻阳支行纪检组长
郑小勇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郑伯阳同志兼任。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麻政发〔2013〕5号
MYDR-2013-00005
森林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森林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是全县人民的光荣义务。近期,我县干旱时间长,气温持续偏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各地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防火禁火通告: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二、高火险期内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控:
1.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各乡镇、村、场要立即增加巡山护林人员,加大核查、巡查力度和密度,严禁一切火种进山入林;
2.林区边缘30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上香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坎、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
3.未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批准,禁止炼山;
4.未经批准,禁止在林内及林区边缘进行爆破等行为。禁止使用电、火捕猎野生动物;
5.禁止在林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稻草;
6.重点森林防火区、森林旅游区要增加检查哨卡,全部实行禁火管理,凡进入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确保火源不入山,林区不用火,做到严防死守;
7.逐一落实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及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的监管责任,严防失火。
三、高火险期间,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要高度重视、严密部署、统筹安排,进一步落实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贯彻森林法规,落实各项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四、积极做好扑救山火的准备工作。高火险期,专业森林消防队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随时待命,做到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所在乡镇、村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其他相关行政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有组织地指挥扑救,严禁群众无组织扑火,严禁动员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五、禁火期内,县气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提供森林防火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从快从重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违规就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现森林火情,请拨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火警电话:5880314或110、119。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及IPTV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的通告
麻政函〔2013〕80号
MYDR-2013-00006
为加强全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IPTV秩序的监管力度,整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使用等违法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使用和IPTV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从事IPTV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凡在本县范围内有线或无线电视信号覆盖地区,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凡未经许可擅自进行IPTV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传送业务行为,并自行清退已开办的IPTV广播电视节目使用用户。
三、对违反通告,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通告,继续开办IPTV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传送IPTV广播电视节目行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3号
MYDR-2013-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在麻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生活保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指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定家庭给予一种经济补偿和政策倾斜,主要包括生殖健康、医疗和教育保障、奖励扶助和社会救助等。
计划生育特定家庭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县农业户籍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和两女户家庭(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家庭)。
(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县户籍的且双方或一方为非农户籍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和两女户家庭(以下简称城镇“两户”家庭)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资格审查确认、组织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具体实施;村(社区)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调查、摸底。
县财政、人社、教育、卫生、民政、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移民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协助县人口和计生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 建立以县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计划生育“关怀基金”和利益导向资金多元筹集渠道,倡导部门和社会大力捐助。同时,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20%,其中10%用于“关怀基金”,另10%用于利益导向,这两块资金可上下整合使用。
第六条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定点单位,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复通手术、生殖道感染查治、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等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补偿范围。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以下免费待遇:
(一)全面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每年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一次生殖道感染检查。
(二)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其鉴定所属病种由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实行免费治疗。
(三)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的计划生育对象,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其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规定给予报销,剩余部分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解决。
第八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发放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按年发放,直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承担50%。
(二)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国家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和职工所在企业全额承担。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财政全额支付。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将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改制安置成本,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农村、城镇“两户”家庭享受以下奖励或优先待遇:
(一)子女高考被一本高校录取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1.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承担50%。
2.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城镇纯居民,由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职工所在企业全额承担。
3.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城镇纯居民,由县财政全额支付。
(二)因自然灾害致贫的优先予以临时救助,因病住院在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按规定报销后,数额较高的个人自付部分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条 农村“两户”家庭在现有的免费事项外还享受以下免费待遇:
(一)家庭成员在本县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
(二)其子女参加本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用。
第十一条 农村“两户”家庭享有以下奖励待遇: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夫妇,在生育一孩后三个月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二)未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其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全额补贴。
(三)按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产后30天内主动落实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
(四)对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人员,经县级以上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补助800元,直至死亡。
(五)其未婚子女死亡的,县财政一次性发放抚恤金2000元。
第十二条 农村“两户”家庭享受以下优先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五好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评选。
(二)用于发展生产的50000元以下的小额信用贷款,在借贷期限内,财政部门优先给予财政贴息。
(三)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并比同类低保对象提高一类保障标准。
(四)同等条件下,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免收工本费。
(五)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六)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七)同等条件下,林业部门予以优先安排自用材采伐计划和造林计划,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八)扶贫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
(九)农村工作部门在沼气池建设及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十)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十一)住建部门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实施。
(十二)残联在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活动中,予以优先扶助,在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时,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农村“两户”家庭享受以下政策倾斜:
(一)科技部门在遴选科技示范户时给予倾斜。
(二)共青团、妇联在每年扶助贫困学生时给予倾斜,在开展妇女培训和再就业时给予倾斜,在实施“希望工程”及各类帮扶救助活动时给予倾斜
(三)民族宗教部门在安排少数民族医疗救助时给予倾斜;在安排义务教育助学金时,对农村“两户”家庭中在本县就读义务教育的寄宿制学生给予倾斜。
(四)商务部门在审批办理小型超市、农家店时给予倾斜。
(五)金融机构在发放生产生活小额信用贷款时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农村“两户”家庭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子女初中升本县高中考试的,教育部门给予每人加5分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对进城购房的,房产部门优惠20%的办证费用。
(三)对修建住宅不超过标准面积的,住建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外,再优惠20%。
(四)对安装有线电视的,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优惠50%的初装费,在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项目时,予以优先实施。
(五)对属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移民部门在安排移民开发项目时给予优惠,其扶持标准比照同类提高20%。
(六)对民事诉讼案件起诉的,法院按最低标准收取诉讼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建立“关爱女孩和困难计生家庭”扶助机制,定期开展计生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结对帮扶活动,定期开展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及计生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对象走访慰问和送温暖、送保险活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而获得的征地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建投、县经管局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实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惠及对象资格审查确认程序为:个人申报、村(社区)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所有待遇。
(一)子女数增加的;
(二)户籍迁出本县的;
(三)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或组织为农村、城镇“两户”家庭在办理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时,应查验所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惠及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惠及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有权对弄虚作假、骗取待遇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有权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查确认惠及对象资格时和奖励资金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有权对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惠及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与所在乡镇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执行政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政策把关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全县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以前我县制定的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6号
MYDR-2013-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近就医,合理利用及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工作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实施。
第三条 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是指我县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规定的用药和诊疗范围内,缴纳起付线金额后,其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报销,实行免费治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红十字会医院、县妇保院、县城南医院、县计生指导站及各乡镇卫生院。
第五条 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的对象为本县年度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免费政策。
第六条 参合农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工作坚持参合农民受惠、充分体现保基本、合理利用基金、统筹安排、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免费的组织领导和总体协调;
(二)负责基本医疗免费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协调解决基本医疗免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八条 县合管办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免费政策的执行及有关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基本医疗免费工作的监管;
(四)负责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免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九条 基本医疗免费实行起付线与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予以免费,但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起付线标准为:
(一)各乡镇卫生院住院天数10天以内(含10天)为每人次100元,超过10天后,每5天内(含5天)病人增加缴纳一次起付线;
(二)县红十字会医院、县妇保院、县城南医院、县计生指导站住院天数15天以内(含15天)每人次300元;超过15天后,每5天内(含5天)病人增加缴纳一次起付线;
(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住院天数20天以内(含20天)为每人次600元;超过20天后,每5天内(含5天)病人增加缴纳一次起付线。
第十条 住院基本医疗免费范围:
(一)国家及湖南省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南省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二)一般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三)国产普通内置材料费。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报销规定:
(一)因病情需要,用大型医疗设备或特殊医用材料做彩超、CT、核磁共振等检查诊断的,一般疾病限报一次,颅内出血CT报2次。
(二)因血液系统疾病等其他特殊疾病引发严重贫血以及各种手术大出血确需使用血液制品的,限报浓缩红细胞和全血。
第十二条 不纳入免费范围的规定:
(一)无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及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产生的医药费;
(二)与病情无关或无医嘱的医药费、过度检查的费用;
(三)急救车费和空调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残、工伤、交通和医疗事故住院产生的医药费;
(五)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疗养费、康复费及营养药品费;
(六)同种疾病在同级医院住院相隔未超过15天的医疗费用;
(七)本地区发生大范围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户住院执行湖南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免费政策;部分特殊疾病财政有专项补助的,扣除财政补助后其余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报销。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住院缴纳起付线后统一按怀化市卫生局规定补偿比例执行,并实行1万元封顶线。
第十四条 患者因受本县医疗条件限制需转诊县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免费,按省、市相关规定报销,且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属于急诊的,应在就诊三日内及时报告并补办转诊手续,无转诊手续的,降低10%的报销比例。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和管理制度,严格把握住院指征,做到因病施治、规范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控制日均费用、次均费用、住院率、次均天数等指标的不合理增长,防止过度医疗。
第十六条 县卫生、合管办、人社、药监、物价、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管理、指导与监督,共同做好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初与县合管办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服务协议》或《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办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县卫生局依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证件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农民纳入参合住院基本医疗免费范围的;
(二)开非治疗性及与病情无关药品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多开药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顺价销售的,乡镇卫生院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
(五)不按规定乱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六)随意放宽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夸大虚报病情、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
(七)重复检查或过度检查的;
(八)虚报住院医疗费用冲抵参合农民缴纳起付线的;
(九)违反《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服务协议》或《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服务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十九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规补偿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证件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就诊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下达出院(转诊)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诊)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三)住院期间擅自离开医院的,视为门诊治疗,不享受基本医疗免费政策;
(四)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免费医疗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1〕28号)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11〕80号)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201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7号
MYDR-2013-01006
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延期至2013年10月底。为做好今年我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 工作任务
(一)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有船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有专人负责管理。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合力。县地方海事管理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并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和船舶(船主)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安监、畜牧、水利、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共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2.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标准体系。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建立安全监管标准,完善监管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形式、重点内容、频次,实行分片分线包干责任制,做到监管无漏洞、无盲区。
(二)开展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
1.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检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非运输船舶进行统一检验,对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核发检验证书,并勘划船舶载重标识,确定船名牌,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指定从事与其农业生产相适应的作业水域。对达不到安全航行条件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一律取缔拆解。
2.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登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乡镇非运输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核发登记证书,并报县安监局和地方海事处备案。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转让、过户、报废,由船舶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后,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乡镇非运输船舶跨乡镇异动,须由原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再到落户乡镇人民政府上户。
3.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管理。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证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档案,并报县安监局和地方海事处备案。
4.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货)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安监、公安、畜牧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乡镇非运输船舶载客(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大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船主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三)开展农村公路渡运安全专项整治
1.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船舶维修、定期检查、安全航行、交接班和奖惩等制度。要建立航次签单发航制度,配备签单发航员。
2.完善渡口标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有经批准的农村公路渡口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管理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
3.开展渡口安全评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开展公路渡口安全评估,对经批准的公路渡口,经评估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进行停业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渡运条件的渡口及其他非法公路渡口一律按规定予以取缔。
4.加强对汽车渡口的安全监管。渡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渡口的安全监管,每月至少到现场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加强对汽车渡船、现场渡运秩序和船员的监督管理。
三、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6月20日前)
各有船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建立乡镇非运输船舶及操作人员档案和台账、农村汽车渡口基础台账和安全隐患台账,做到情况清晰,数据准确。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6月21日至9月25日)
各有船乡镇及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摸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水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乡镇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汽渡船人车混装、超载运输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9月26日至10月31日)
各有船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材料于9月28日前报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设县地方海事处)。并做好迎接10月中、下旬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对我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验收准备。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有船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各有船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信息,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三)大力宣传,加强保障。各有船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等,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查,长效管理。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积极抓好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有船乡镇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并及时将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
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29号
MYDR-2013-0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我县老年人优待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和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运作”的原则,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基本养老的长效机制,完善基本养老的救助体系,制定优待老人的具体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三)总体目标。健全和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优惠政策,充分保障老年人优待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不定期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和法律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发老年人用品市场,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县城建设一所拥有200个床位的养老服务中心,全县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三、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
1.完善生活补贴发放制度。对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高龄老人实行重点优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财政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实行生活补贴发放制度,发放标准为:百岁老人每人每月300元;95—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4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5元。
2.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可全部或部分承担。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减免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每年为百岁老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3.提供生活服务优待,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商业饮食、社区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社区要兴办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到公安系统办理除身份证以外的其他各种证件费用全免;城乡独居老年人和分散供养“五保”老年人申请安装电话、宽带和有线电视的,减半收取装机工料费和宽带连接费(不同时享受电信公司其他优惠政策,限本人身份证各办理一次),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和收视费。有条件的服务部门和单位要设立老年人专门窗口,实行优先服务。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农村公交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并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老年证乘坐城市公交车的费用实行全免。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4.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政府财力支持的各级各类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凡收取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全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享受工本费、注册费全免优惠。各等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园林等景点凡收取观光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全免。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开展文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并给予场租优惠。城乡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习学费全免。
5.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对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贫困老年人和百岁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并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诉讼,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给予缓交、减免或免交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有关法律服务和减免法律咨询费用。
(二)养老服务业
1.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县、乡镇、村(社区)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到2015年,由政府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不少于630个,其中县级养老服务中心200个,社区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170个,农村敬老院新建、改扩建新增床位280个,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不少于1800个,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人30个床位,每个社区拥有一所10张以上床位的社区养老机构,每个乡镇拥有一所5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不少于50个。
2.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探索菜单式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到2015年,全县城镇社区基本建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乡镇、农村基本建有一个老年活动服务场所。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功能,拓展服务项目,向老年人开放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
3.规范养老服务业管理。县民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政策。要开展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加强对养老机构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业的规范管理。
4.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积极培养专门人才。
5.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教育娱乐、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兴办养老服务业提供服务。
四、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投入
1.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列入县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人头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加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对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对低收入的高龄、独住、失能等独立生活困难的老人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他们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并按标准给予拨付补贴。
(二)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
凡经县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审核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审批项目。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优先安排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乡镇、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对经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对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且有残疾老年人的,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气、供水、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
4.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息。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6.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开发建立县、乡二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及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为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顺利推进和养老服务业迅速发展,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主任,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指导全县的老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老龄办公室为县老龄委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形成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合力。
(二)建立考评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把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认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营造社会环境。各相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实;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开展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33号
MYDR-2013-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实施方 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开展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进一步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在全省开展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的通知 》(湘民发〔2013〕3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3年8月16日至10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阳光公开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城乡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专项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群众易于接受的低保规范宣传活动,宣传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履行义务等内容,将活动深入到各个层面,营造浓厚的政策宣传氛围,进一步增强救助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民政网站开设城乡低保宣传专栏,及时反映宣传活动动态和经验做法,刊载广大群众关注的城乡低保案例、展示各种优秀宣传作品,提高宣传工作成效。
(二)开展专项公开,把结果亮给群众。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村(社区)居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要在网上公示并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尽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开展专项评议,把满意送给群众。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全县集中开展对乡镇民政办、县级民政部门城乡低保服务窗口专项评议活动。专项评议由县纠风办牵头,民政、财政部门参与,统一组织实施。
(四)开展专项排查,把明白还给群众。畅通投诉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全县集中开展城乡低保投诉举报、来信来访专项排查行动,对群众实名反映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回复本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开展备案对象专项排查行动。
三、方法和步骤
“阳光工程”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6日至8月25日):动员部署。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县纠风室主任、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为成员的城乡低保“阳光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一协调、组织全县城乡低保“阳光工程”活动。各乡镇、村社区要相应地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保证全县一盘棋,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城乡低保“阳光工程”工作,并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法规。
第二阶段 (8月26日至9月25日 ):自清自查。各乡镇要按照“阳光工程”活动内容,认真开展自清自查,要组织乡镇及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全面了解和掌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理出保障范围,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健全机制、落实整改。9月25日前,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9月26日至10月20日 ):检查总结。在乡镇自查自清基础上,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派出检查工作小组对各乡镇进行督查指导,对自清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县相关成员单位将组建工作组对各乡镇进行重点抽查和总体评价,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社区)居委会,做好迎接省、市检查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此次“阳光工程”对于推动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阳光工程”的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制定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分阶段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要抓住自清自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重点部位认真梳理清查,确保活动真正落实到实处。要突出制度建设这个重中之重,全面规范和完善低保准入、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资金监管、责任追究“五项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严肃纪律。要出实招、见实效,对走过场、自清自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活动结束后,将对各乡镇“阳光工程”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2013年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3〕35号
MYDR-2013-0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年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年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防洪、生态、航运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措施,提升管理实效,清障采砂规范有序,努力把我县河道打造成“水清、岸绿、景美”的靓丽风景带,并为航运安全提供保障。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河道采砂秩序的专项整治,使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秩序得到规范;河道采砂企业普遍受到教育,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杜绝因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引起安全事故,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整治重点
1.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准确掌握非法采砂活动的规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2.强力整顿违规采砂行为。对已经审批的清障公司违规开采、乱堆乱弃卵石废渣等行为要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
3.严查非法出让河道砂石资源的行为。对擅自拍卖、出让、出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沙滩等国家砂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整治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
2.学习培训阶段(
3.集中整治阶段(
4.检查总结阶段(
五、组织领导
1.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分管领导及沿锦江河12个乡镇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联系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各沿河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落实工作责任
整治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活动。
县政府办:负责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法制办:负责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核。
县水利局:负责查处无证采砂船只及非法采砂行为,规范合法采砂行为及砂石场、码头设置,并将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及时上报。
县公安局:对在采砂整治中强行阻拦、妨碍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查处采砂船只、吊装码头生产作业安全隐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非法砂石场等违法用地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业主办理船舶证书和从业人员适任证书。
县经信局:负责对非法采砂吊装码头按规定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宣传报道,报道违法采砂典型案件,营造人人爱河护河的社会氛围。
沿河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全力以赴协助抓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善后工作,防止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
六、工作要求
1.加大执法力度。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继续保持河道采砂整治高压态势,组织专门的执法力量,采取强有力地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防止非法采砂反弹。
2.加强协调配合。相关职能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做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要组织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的宣传报道。要通过查处河道违法采砂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营造人人爱河护河的社会氛围。
4.强化督查考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整治行动慢、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