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核发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麻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治安大队
审批对象:法人和公民
审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申报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购买申请表格)。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745-5883120
投诉电话:0745-58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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