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证核发
权力事项名称:保安员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麻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治安大队
审批对象:公民
审批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2009年9月25日颁布)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申报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或单位健康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政审、考试合格者提交第八项三项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上报支队领导并统一建档备查。政审不合格者当场告知不能办理保安员证并及时通知保安从业单位适时清退,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仍然不合格者通知其不能申领保安员证。(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745-5883120
投诉电话:0745-58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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