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典当业)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名称:特种行业(典当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麻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治安大队
审批对象:法人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一)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二)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三)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四)有健全的安全制度。
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放吉申请是滞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决定:(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745-5883120
投诉电话:0745-58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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