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名称:旅馆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麻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治安大队
审批对象:法人和公民
审批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39号)第四条之规定: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2、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4、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特行中队民警,(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按照旅馆业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审查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745-5883120
投诉电话:0745-58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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